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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潔員義務幫忙抬沙發致八級傷殘 為拿到醫療費說謊 醫療費誰出?

臺海網1月3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張芯雅陳捷通訊員湖法/文楊希/漫畫)保潔員義務幫忙抬沙發時受傷,導致八級傷殘。他為了拿到醫療費,被迫謊稱“被樹枝刮傷”,事後又說是義務幫工時意外受傷。這種情形,醫療費誰來出?雙方各執一詞,法官又該如何斷案?近日,湖裡區人民法院釋出這樣一起因義務幫工受傷引發的責任糾紛。

在生活中,“搭把手”的做法很常見,但如果在本職工作之外“幫”出了意外,該由誰來擔責?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怎麼判的。

1 不幸:保潔左眼破裂,謊稱是工作中“被樹枝擊傷”

阿忠(化名)是在廈門市工作的保潔員,此前曾駐派到一家建築公司,長期在那裡負責打掃衛生收拾廢品。事發2020年6月6日上午,阿忠受裝修公司辦公室的黃某邀請,與另外兩名工人幫忙將沙發從地面抬到窗臺,過程中發生意外,沙發椅彈簧彈出,擊傷了阿忠的左眼。

在前往醫院的路上,黃某告訴阿忠,阿忠的公司有保險,只要說在工作過程中“被樹枝刮傷”,就可以先報保險,不足的他再賠一些。黃某讓阿忠對醫生說是“樹枝刮傷”,如果阿忠說幫他抬沙發就不能報銷醫療費。阿忠到醫院時就謊稱“左眼被樹枝擊傷後紅痛伴視物不見1小時”。所以醫院的病歷主訴病史顯示:“左眼樹枝刮傷。”經醫院診斷,阿忠為左眼球破裂傷、鞏膜裂傷、眼內積血等。

隨後,阿忠又多次入院複診,還施行了手術治療,累計花費6萬餘元,而事發當日黃某僅向醫院預付醫療費6000元。

事後,阿忠與妻子肖某多次向黃某催討醫療費,但黃某以“到時候再說”不斷拖延。無奈之下,2021年4月,阿忠將黃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2 爭議:雙方各執一詞,究竟為何受傷?

阿忠起訴說,他的眼睛就是沙發彈出的彈簧擊傷的。他從受傷之日起至定殘之日共510日。阿忠還說,他在幫黃某搬運沙發過程中,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並無過錯。黃某作為被幫助人,對沙發整體破損情況比阿忠更熟悉,對彈簧可能彈出的情況未予以提示,主觀上存在過錯,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面對阿忠的起訴索賠,黃某答辯稱,阿忠的陳述與事實不符。黃某還說,因為沙發在三樓而不是在二樓,搬沙發是把沙發從地面搬到窗臺上,不可能發生沙發彈簧彈出來傷人的事故。其他在場人員都沒有聽到異常。抬好後,阿忠就走了。事後,阿忠到三樓找黃某,說他去垃圾桶那邊洗手摔倒,被樹枝弄傷了眼睛,叫黃某幫忙送他去醫院。

因此,黃某說,本次事故與他無關。醫院病歷載明阿忠系樹枝擊傷眼睛,而並非沙發彈簧擊傷眼睛。綜上,阿忠主張其系因沙發彈簧彈出導致眼睛受傷與事實不符,應予駁回。

3 真相:經實地勘察,確是彈簧惹的禍

為了證明自己受傷的真實原因,阿忠向法院申請左眼受傷原因及傷殘等級鑑定。經鑑定,鑑定意見認為“阿忠的左眼球破裂傷,沙發椅彈出的彈簧可以形成,質地較硬的樹枝刺入眼球也可以形成,但樹枝(包括質地較硬的或軟的)劃傷或刮傷不可以形成。”這與阿忠最初入院時對醫生的說法存在出入。

鑑定意見指出,至於是沙發椅彈出的彈簧還是樹枝刺傷左眼,需要由法院調查確認,或詢問現場兩名工人後再予以確認。

於是,湖裡區法院對事發現場進行了勘查,結果表明,阿忠所指認的樓下道路兩側的灌木叢都較為低矮,樹枝細而軟,並無堅硬的樹枝,難以造成阿忠左眼破裂傷等傷害後果。與此同時,法院也傾聽了案外人欒某的證言,從側面印證了阿忠系被沙發彈簧擊傷左眼,而非樹枝擊傷的事實。

事情的真相浮出了水面,樹枝竟然一直“背了黑鍋”。法院最終查明,是由於阿忠擔心高昂醫療費無處報銷,才將事發原因謊稱為“樹枝擊傷”。阿忠也對事發原因前後陳述不一致做了解釋說明。

4 判決:雙方都有過錯,受幫工人擔責70%

法院審理後認為,事發當時,阿忠對傷情的嚴重程度尚不能預見,將事發原因說成“被樹枝擊傷”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符合當時希望及時獲得賠償的心理狀態,以及送醫治療、保險理賠的實際情況。

阿忠主張,在幫黃某抬沙發的過程中被沙發彈簧擊傷,與傷情以及現場勘查的情況、鑑定意見、錄音證據互相印證,符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法院依法予以採納。黃某辯稱阿忠被樹枝擊傷,卻無法指認與阿忠的傷情符合的事發現場,無法自圓其說,應自行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幫工之人因幫工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阿忠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黃某作為被幫工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阿忠在從事幫工活動中,對沙發的狀態觀察不足,缺乏對自身的安全防護意識,存在一定疏忽大意的過失,依法可以減輕黃某的賠償責任。根據二者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黃某承擔70%賠償責任。

因此,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黃某需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37萬多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黃某不服上訴二審。最終,經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結案,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黃某賠償原告阿忠28萬元。

法官說法

被幫工人,要擔哪些賠償責任?

法官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 號)第十四條第一款: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故黃某作為本案被幫工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由於阿忠傷殘八級,承受較大精神痛苦,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