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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泰州:5歲學員練舞致同學截癱,家長擔責任賠償,結果

基本案情

在練習舞蹈過程中,年僅5歲的學員小季為了幫助同學小丁起身,不慎使對方後背著地,胸腰部脊髓損傷導致截癱,構成一級傷殘。這位好心辦壞事的孩子,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小季對於小丁的損害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8年12月,同為5歲的小丁與小季在某舞蹈中心上課。當天課上共有19名平均年齡為5週歲的學員,老師認為除3名學員(含小季)沒有達到下腰基本功,可以不練習下腰外,要求其他16名學員練習下腰動作。當老師要求學員下腰起身時,包括小丁在內的部分學員未能及時起身,站在旁邊的小季發現後,走到小丁身前,將其撐在地上的雙臂拉起,致小丁後背著地,跌坐在地上。而此時,教室內唯一一名老師正在前排幫助其他未能及時起身的學員,背對著兩人,並未及時察覺上述情況。

當晚,小丁感覺下肢疼痛,家長立即送其至當地醫院進行檢查,次日至南京市兒童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胸腰部脊髓損傷。後經江蘇大學司法鑑定所法醫學鑑定,小丁因外傷致胸腰部脊髓損傷導致截癱,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構成人體損傷一級傷殘,需長期護理。一審法院作出小季及其監護人需要承擔部分責任的判決後,小季及其監護人不服,上訴至泰州中院。

泰州中院經審理查明,某舞蹈中心繫經依法註冊的青少年舞蹈培訓機構,在其一審提交的“新生入學告知書”中載明“除公開課外,上課期間未經老師許可,家長不得進入教室,以免使學員分心影響教學效果”的規定,使得所有未成年學員家長在上課期間的監護責任無法實際履行。

小季和小丁同在某舞蹈中心處接受舞蹈技能培訓,兩人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某舞蹈中心對上課期間的兩人應負有完全的監督、管理、保護職責。事發當天,某舞蹈中心對於19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員僅配備了一名專業舞蹈老師,在小丁進行下腰這一危險舞蹈動作訓練時,舞蹈老師未提供護腰保護,小季上前拉起小丁雙臂的行為亦未能及時被發現、制止。因此,某舞蹈中心在本起事故中未能盡到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依法應對小丁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泰州中院依法判決,某舞蹈中心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小季對於小丁的損害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於一審法院認定小季及其監護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予以糾正。小季的監護人出於對小丁受傷的深切同情,自願補償50000元,法院予以認可。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小季、小丁均處於某舞蹈中心的監督管理之下,小季作為小丁舞蹈班的同學,在小丁下腰起身困難時,出於幫助同學的善意,自發前去幫助,該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作為年僅5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小季主觀上也沒有傷害小丁的故意,客觀上也不具備能夠預見其行為可能導致小丁損害的認知能力,故小季對於小丁的損害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舞蹈訓練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不是每個孩子都適合學習舞蹈,家長要充分考慮孩子自身的喜好和特長。同時舞蹈培訓機構要有充分的安全意識,在練習難度較大的舞蹈動作時,一方面要提前做好安全提醒,另一方面要有專門的老師負責安全工作。對於年齡較小的學員,訓練時最好能邀請家長在一旁陪同。

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法律應當保護和鼓勵這一善舉。5歲的小季出於幫助同學的目的,雖然造成了嚴重的後果,但是仍應當鼓勵支援孩子幫助他人的舉動,不能因為個別意外事件,而寒了孩子樂於助人之心。從“扶不扶、追不追、救不救”再到“幫不幫”,法律應當旗幟鮮明的為好人撐腰,對做好事多一份寬容,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讓好人有好報,善行被鼓勵。

釋出:中國經貿融媒體中心

責編: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