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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職場|你的高溫津貼發了嗎?

隨著炎炎夏日的到來,防暑降溫問題再度引起人們的關注。高溫津貼是什麼、怎麼發、發給誰,以下6個案例分別從不同角度詳細解析了高溫津貼的性質及其發放條件和發放物件。

【案例1】

發放高溫津貼有規定,企業不能自作主張

江宏奕是一家物流公司的快遞員,工作期間有大部分時間是在馬路上奔跑。由於是露天作業,天氣越來越炎熱,入職沒多久的他便問同事馬某:公司在暑期發不發高溫津貼?馬某等人說,公司會在天氣很熱的時候給每個快遞員發200元左右的高溫費補償,沒聽說過什麼是高溫津貼。

於是,江宏奕與馬某等人一起找公司老闆,要求公司在最近幾個月裡按月為他們足額髮放高溫補助費。同時,他們說出了自己的理由,稱在夏季天天頂著三十七八度的高溫烈日滿大街跑很辛苦,公司應當支付相應的費用。

老闆認為,發放高溫費是一個單位的福利報酬,發與不發均是企業自己的事。現在,物流公司還給員工發放200元,有的單位一分錢都不給。因此,老闆讓江宏奕等著看,如果公司到時候發這筆錢員工就收著,如果不發那肯定是另有原因。

江宏奕老闆的說法有法律依據嗎?

【評析】

老闆的說法與相關法規規定相悖。如果公司不發高溫津貼,江宏奕等人可依法要求公司予以發放。

對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公佈並實施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根據上述規定,江宏奕可依據所在地的標準獲得相應的高溫津貼。

【案例2】

只要溫度達到35℃,即應給付高溫津貼

張師傅系一家園林公司剪修工。每年5月至10月期間,他負責區屬5個公園及廣場花樹、草坪的剪修工作。考慮夏季露天高溫作業太辛苦,公司最近決定將員工在每年7月、8月的午休時間調整為3個小時。同時,將早晚工作時間相應延長。此外,公司還決定取消今年的高溫津貼。

張師傅及其同事都同意公司對工作時間作出的調整,但不理解公司為什麼要取消員工高溫津貼費。公司答覆是:員工的工作時間已經錯開高溫時段,按當地實際情況推算,員工工作時的平均溫度沒有超過35℃。因此,可以不予發放。

【評析】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需要注意的是,35℃以上,是按月計算,如果一個月中室外溫超過35℃,哪怕只有一天,用人單位就應給予一個月的高溫津貼。

由此可見,公司的說法沒有依據,應當向張師傅支付高溫津貼。

【案例3】

發放高溫津貼無晝夜之分,夜班職工有權主張

趙東奎是一家屠宰企業員工,其工作時間為零晨2時到早上9時。儘管是室內作業,但因公司條件簡陋,夏季時室內總是又悶又熱,溫度超過33℃是常有的事。可是,趙東奎入職多年從未領取過高溫津貼。

最近,他與另一名同事一起找到廠長,提出應給付高溫津貼。廠長的回答是,高溫津貼針對的是白天露天作業或工作場所溫度無法降低到33℃以下的人員,夜間工作時溫度早就降下來了,哪來的高溫津貼?

【評析】

按照《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給付高溫津貼的條件並無晝夜之分。用人單位應否向夜班職工給付夏季高溫津貼,完全取決於工作環境內溫度的高低。也就是說,室內夜班工作者,只要用人單位沒有將其工作場所內的溫度控制到33℃以下,就應向其支付高溫津貼。

【案例4】

雖有空調但室溫不達標,仍需發放高溫津貼

呂莉是一家服裝生產企業的製衣工。往年的高溫費,企業均正常發放。但2020年7月初在車間安裝一臺空調後,企業就將高溫津貼給付至當年6月。此後,在天氣最炎熱的7、8、9月份,企業卻未給付高溫津貼。

呂莉說,企業今年還未給付高溫津貼,也許是不到時候。但是,企業應當改變去年的做法。因為,職工們都覺得車間雖然有空調,但因車間大、空調製冷有限,在上午11點至下午15點左右時段,車間溫度經常超過33℃。

呂莉說,她與其他同事向企業負責人反映這個問題,希望在車間溫度達標前繼續發放高溫津貼,但得到的回答是:安裝空調後一律不再發放高溫津貼。

【評析】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本案中,該服裝企業雖在車間安裝了一臺空調機,但因車間大、空調製冷有限,在上午11點至下午15點左右的高溫時段,車間溫度經常超過33℃。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向職工支付高溫津貼。

如果企業拒不採信職工意見建議,呂莉等職工應注意收集證據,可透過對車間溫度情況進行錄影、拍照等方式取證,並向有關部門投訴。如果這樣仍不能解決,職工可以此為證訴諸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5】

高溫時段縮減工時,高溫津貼不能減少

王東來在一家生物製藥公司工作。每到夏季高溫時段,為節省開支,公司都會以公告形式通告員工:自7月1日至9月31日期間,每天工作6小時,不減少工資,不另行發高溫補貼。

對此,王東來曾提出質疑。他認為,高溫津貼已經成為法定的一種福利,公司無權隨意扣減。而公司的回答是,員工減少工作時間就應當減少工資,公司未減少工資並以此頂替高溫津貼,二者之間算扯平了,誰也不欠誰。

王東來不認同公司的說法。他認為,公司在高溫時段減少工時與減少工資之間不能劃等號,二者在性質上是不一樣的,但他又不確信自己的認知是否正確?

【評析】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高溫補貼已經不再是可給可不給的企業福利,而是一項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強制支付的法定待遇。

對此,《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八條(四)項明確規定: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第四條(六)項則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由此來看,用人單位減少高溫時段作業工時不能減工資已經成為法律的硬性規定。本案中,王東來對公司的質疑是有法律依據的,公司應當向員工給付高溫津貼。

【案例6】

在職時已經付出勞動,不能因離職扣減其高溫津貼

2020年9月上旬,陳麗萍與其所在建築安裝公司解除勞動關係。1個多月後,一位同事告訴她,公司於年底前一次性發給每人4個月的高溫費1200元。為此,陳麗萍找到公司,要求給付其應當享受的3個半月的高溫補貼。公司認為,陳麗萍早已離職,不能享受該補貼。

【評析】

高溫津貼是補償職工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的工資補充形式。只要勞動者於高溫條件下付出了勞動,就應獲得高溫補貼。

本案中,陳麗萍所在公司發放高溫費時,其雖然已經離職,但她在離職前在高溫時段工作了3個多月。既然她與其他職工一樣在高溫時段付出了勞動,就理所當然地享有高溫津貼的權利。如果公司拒不發放這筆費用,陳麗萍可以訴諸法律途徑解除爭議,並且會得到法律的支援。

(本文當事人均為化名)

楊學友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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