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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呆”奶茶被起訴,關曉彤攤上事了?

繼馬伊琍、李維嘉之後

被稱為“國民閨女”的關曉彤

也因為關聯的餐飲品牌“翻車”

而陷入輿論的風口浪尖

近日,#關曉彤及關聯奶茶公司被起訴#這一話題登上熱搜,引發網友熱議。公開資料顯示,案由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原告為溫州歐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繫上海至丙品牌管理中心(有限合夥)、成都天然呆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關曉彤。

對此,涉事奶茶公司成都天然呆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釋出宣告稱,關曉彤並非合同主體,亦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工作。針對網傳關曉彤及公司被訴事宜,已委請律師依法調查,積極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天然呆方面稱關曉彤並非合同主體,但在其奶茶官網上,關曉彤被稱為“天然呆店長”。據天眼查顯示,成都天然呆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股東有兩位,其中,彤夢心緣(成都)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關曉彤父親關少曾全資持股企業)持股35%。

明星關聯的餐飲加盟店

“翻車”事件頻頻發生

明星是否要擔責?

這些法律點了解一下!

Q1

在這起合同糾紛中,明星個人是否為適格被告?明星“店長”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公司作為一種特定市場主體型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單獨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公司行為的責任主體一般只能是公司。就關曉彤與天然呆公司的案件來說,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常說的合同相對性原則,如果關曉彤並非合同主體,也不是公司的唯一股東,那麼在合同糾紛中,關曉彤個人並非適格被告。

另外,利用明星身份做宣傳和推廣,客觀上屬於廣告法所界定的廣告代言行為。如果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但是此處的“虛假”情形的界定,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能單純認為存在合同糾紛就一定屬於“虛假”,人民法院會根據經審理查明的事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認定和處理。

Q2

代言、站臺、當“明星推薦官”、直播帶貨……明星花樣推薦產品,背後的責任如何釐清?

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釋出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基於以上法律規定,明星推介的產品出現問題,如果涉及虛假廣告或因為虛假廣告所致,明星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市場監管部門視情節可以進行行政處罰,同時明星還要對被侵害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反之,如果明星在做廣告代言時,對相關產品和服務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和注意義務,未發現系虛假廣告或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則無需為此承擔相關責任。

Q3

隨著流量經濟的盛行,透過商業特許經營的方式加盟“明星品牌”或“網紅品牌”,已成為近年來發展極快的一種商業模式。對於加盟商來說,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對於加盟商來說,在選擇加盟品牌時,應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不能只看明星效應。在加盟品牌時,要督促品牌方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同時加盟商要增強合同意識、證據意識和維權意識等,來預防風險和獲得救濟。具體來說,首先,在選擇加盟特許經營時,要審慎核實特許人的特許備案資質、品牌資源內容及權屬、謹慎簽訂合同條款;其次,在加盟過程中,每個溝通和運營環節都應當規範進行,並及時固定證據;最後,要提高維權意識,發現自身權益受損後,要敢於維權、善於維權。

感謝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反不正當競爭法律事務部主任董通對本文提供的專業支援!

作者|羅聰冉

編輯|王芳 李金鳳 丁兆汝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