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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合作伙伴惡意訴訟,武漢“汪玉霞”商標侵權官司,老字號贏了

圖為位於吉慶街的汪玉霞糕點店。

長江日報記者史偉 攝

製圖:劉巖

□ 長江日報記者陳勇 通訊員王田甜

4月11日上午10時,武漢市江岸區吉慶民俗街汪玉霞糕點總店內,顧客盈門。

67歲的陳先生進店後徑直走到櫃檯前,拿了一盒老蛋糕、兩盒綠豆糕。付錢時,他告訴前來採訪的長江日報記者,他從小就好這一口。以前家住民眾樂園,走兩步就到了揚子江路口的老汪玉霞店,裡面的酥餅、蛋糕、綠豆糕,留下了兒時滿滿的回憶。現在搬到了復興村,過來一趟不容易,早上外孫要吃綠豆糕,他專門騎電動車過來買了兩盒,同時給自己買了一盒老蛋糕。

“平時顧客以武漢人居多,節假日前來購買武漢特產的外地遊客更多一些。去年‘五一’假期期間生意火爆,顧客從店裡排到了馬路邊。”一旁張羅生意的店鋪行政經理唐萬琴告訴記者,“汪玉霞”創建於乾隆四年(1739年),經過不斷創新,現有各類糕點上百種,是武漢十大老字號美食品牌之一。然而,讓她萬萬沒想到的是,這麼有名的老字號,竟有人狀告它商標侵權。

■ “汪玉霞”前合作伙伴狀告現合作伙伴

兩年前,汪玉霞食品工業公司(以下簡稱“汪玉霞公司”)的一家合作企業被人以商標侵權為由,告到了法院。

2020年7月29日,武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受理了這起案件,並公開進行了庭審。

被告湖北某鑫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鑫公司”)是汪玉霞公司委託生產企業之一。原告湖北某食品公司聲稱,他們已註冊“汪玉霞”商標,某鑫公司在其生產的商品包裝上使用了“汪玉霞”商標,侵害其商標權,提請法院判其禁止使用。

在庭審中,原告表示,他們於2020年兩次購買某鑫公司生產的桃酥、麻花、香米酥、雲片糕、豆沙粽、龍鬚酥等商品。上述商品包裝正面印有“汪玉霞”標識及“百年老字號傳統漢味糕點”“始於公元1739年”等字樣,包裝背面註明委託商為汪玉霞公司,製造商為某鑫公司。某鑫公司未經原告許可,以“汪玉霞”的名義進行麵粉加工,並在商品包裝上使用“汪玉霞”商標,侵犯了他們對第40類“汪玉霞”商標的專有權。

對此,某鑫公司認為,他們是受汪玉霞公司委託,合法生產、銷售“汪玉霞”糕點,未使用涉案商標,更不構成商標侵權。原告也曾受汪玉霞公司委託生產其產品,後因故停止合作,其於2019年大量註冊“汪玉霞”商標,系透過惡意註冊商標來達到不當目的,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 一方新註冊35種商標,一方有老品牌授權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湖北某公司成立於2017年7月,登記經營範圍為食品生產銷售。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商標局網站查詢資訊顯示:2019年9月4日,原告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申請註冊第39類、40類“汪玉霞”商標。其中,第39類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包括“運輸,商品包裝,導航,拖運,船運貨物,汽車運輸”等,其核準註冊有效期為2020年5月14日起至2030年5月13日;第40類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包括“剝製加工,皮革加工,印刷,空氣淨化,水處理,雕刻,打磨,磁化,染色,木器製作,紙張加工,吹制玻璃器皿,燒製陶器,麵粉加工,食物和飲料的防腐處理”等,其核準註冊有效期從2020年4月21日起至2030年4月20日。

被告某鑫公司成立於2011年7月,登記經營範圍為食品加工、預包裝食品及散裝食品批發零售等。2020年1月,該公司受汪玉霞公司委託生產銷售“汪玉霞”“玉”字牌節令產品,包括京果、酥糖、雜糖、芝麻糕、綠豆糕、蘇式月餅、廣式月餅及糕點等。

在某鑫公司開辦的“漢味糕點汪玉霞”微信公眾號中有大量關於汪玉霞糕點及企業事蹟的宣傳報道,其中“關於汪玉霞”的介紹稱,汪玉霞公司前身為汪玉霞食品雜貨店,創辦於清乾隆四年(1739年),以製作酥糖、糕點著稱,系“湖北老字號”企業,其產品多次榮獲國家輕工產品獎項。

而汪玉霞公司成立於1990年,擁有第30類商品類別上的“汪玉霞”商標,包括麥乳精、茶飲料、月餅、糕點、麵包、年糕、元宵、糖果、膨化土豆片、冰激凌粉,註冊有效期從200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後經續展至2025年1月20日。

■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並予以訓誡

據辦案法官介紹,該案的焦點在於某鑫公司在商品包裝上使用“汪玉霞”標識,是否侵害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我國商標法第56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第5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法院審理認為,被控侵權商品包裝上使用的“汪玉霞”標識雖與原告涉案註冊的商標在文字上相同,但從商品類別上判斷,被控侵權商品為糕點,原告主張權利的商標核定使用類別為運輸、包裝或者加工服務,被控侵權商品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類別既不相同也不相類似。因此,被控侵權商品並非侵害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事實上,某鑫公司系受汪玉霞公司委託生產糕點,在汪玉霞公司早已在第30類“糕點”等商品上註冊了“汪玉霞”商標的情況下,某鑫公司在有關商品包裝上使用“汪玉霞”標識,系按委託人意願在受託加工產品上使用委託人的註冊商標,該行為是正常的商業行為,與商標侵權毫不相關。

“汪玉霞”作為湖北老字號,在糕點行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不論原告此前是否曾受汪玉霞公司委託生產過糕點,作為湖北省內的食品生產、銷售企業,原告理應知曉該品牌。在應知“汪玉霞”品牌的情況下,原告仍依據註冊類別不同的商標,對受託生產“汪玉霞”糕點的某鑫公司提起訴訟,其行為明顯具有主觀惡意,客觀上也造成了某鑫公司不必要的訴訟支出,浪費了司法資源,有違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應予譴責。

2021年,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由其承擔案件受理費。

長江日報記者陳勇 通訊員王田甜

【來源:長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