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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班玩手機等多次記大過遭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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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近日,廣東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員工上班玩手機、頂撞上司被解僱後索賠一案作出判決。80後男子伍某某因上班時間玩手機、擾亂會議秩序頂撞上司分別被公司記大過。此前,他還因管理倉庫時出現賬目混亂等問題被記大過。公司根據《員工手冊》滿兩次記大過的規定,對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伍某某提出勞動仲裁,仲裁機構裁決公司支付其賠償金15萬餘元,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定,伍某某管理倉庫時嚴重失職被記大過處分,依據充分,予以支援,而伍某某上班玩手機和頂撞上司為事後幾個月,公司才一併出具處理決定,程式明顯不合理。伍某某在上班時間看手機確實會影響工作,但公司處分過於嚴苛,超出合理範疇,另外,公司亦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伍某某擾亂會議秩序、頂撞上司,因此法院不予支援。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判決公司向伍某某支付賠償金154455元。公司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網友聲音

此事件一經裁決,便很快在網路上引發熱議,網友們紛紛發表自己的觀點。

有網友為該員工發聲,認為部分公司奉行的制度存在明顯的不合理之處,甚至與法律相互衝突,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要勇於提起仲裁或到法院起訴,“對於‘法盲’的企業,自然要由法律來教他們‘好好做人’。”還有網友表示支援法院的裁定結果,他們認為,以人為本、依法治國是國家管理的重要理念,“工人的權益應當得到保障”。

也有網友持有不同的觀點,認為法院判決的合理性有待考究。“這種判法,還要企業員工手冊幹什麼?”“員工天天上班玩手機,到底是來工作還是來娛樂的?”“企業又不是慈善機構!”

還有網友認為,公司敗訴的重點在於拿不出員工擾亂會議秩序以及頂撞上司的有力證據,單憑上班玩手機這點不足以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法律解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律師指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如下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整理/攝影 朱蘭英

【來源: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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