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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停用,為啥頻繁收到交易簡訊?

中安線上、中安新聞客戶端訊 今年6月,劉某致電安徽省12363(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投訴諮詢電話),稱其在A銀行辦理的借記卡自2016年已停止使用,但近期頻繁接到銀行卡轉入轉出交易的簡訊,劉某懷疑該卡被不法分子使用,要求銀行解釋說明。

經核實,劉某於2014年在A銀行開卡,最後一筆交易為2016年ATM機取現。按照銀行規定,該借記卡自2020年已自動結轉為不動戶,無法發生任何交易。B銀行為王某辦理業務時,因填寫資料的字跡潦草,未準確識別其手機號碼而誤錄入為劉某的手機號碼,且為該號碼開通了簡訊提醒,所以導致劉某一直接收到非本人借記卡的交易資訊。經兩家銀行溝通,B銀行為王某在櫃面修改了手機號碼,劉某對處理結果表示理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處理個人資訊應當保證個人資訊的質量,避免因個人資訊不準確、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第二十八條規定:“敏感個人資訊是一旦洩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資訊,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資訊,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個人資訊處理者方可處理敏感個人資訊。”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與客戶的業務關係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資訊。”

另外,《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個人金融資訊保護工作的通知》(銀髮〔2011〕17號)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收集、儲存、使用、對外提供個人金融資訊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個人金融資訊保護,確保資訊保安,防止資訊洩露和濫用。”

“在該事件中,銀行在業務辦理中誤錄入手機號碼,後續也未對預留號碼進行核實,導致客戶留存的身份資料不準確,給劉某生活帶來了不必要的困擾,也給王某造成個人金融資訊洩露的隱患。”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處相關負責人表示,金融機構在收集、儲存、使用、對外提供個人金融資訊時,應確保客戶提供資訊準確完整,對關鍵資訊進行核實。如開通簡訊提醒時應與客戶再次核對,或開通時增加驗證碼驗證環節,確保所收集資訊的真實性。同時,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應有風險防範意識,要提供個人真實準確的資訊,發生資訊變動時應主動更新,確保個人資訊及財產安全。要仔細、全面閱讀合同條款,有異議或疑問要主動溝通和確認,避免因疏忽或理解不到位導致自身利益受損。(記者 徐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