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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慄:繼父開裝載機出事故扣車後繼子急忙履行

近日,江西省上栗縣人民法院透過扣押被執行人彭某名下的四輪貨車,成功執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1年1月4日,劉某駕駛輪式裝載機從某沙場駛出右轉彎進入主路,在主路與沙場交界處時,遇陳某駕駛摩托車直行,因劉某在進出道路時未讓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導致陳某所駕駛車輛與輪式裝載機的料斗相刮擦,造成陳某受傷及摩托車受損的事故。爾後,陳某被送往萍鄉市中醫院住院治療93天,用去醫療費35902。6元。經認定,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後經鑑定,此事故造成陳某兩處十級傷殘,各項損失共計176891。18元。因雙方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陳某將劉某、彭某訴法法院,經查,該輪式裝載機的所有人為彭某,裝載機未投保任何保險,裝載機主要用於彭某的沙場。劉某與彭某系繼子女關係,劉某在沙場用裝載機載沙子,彭某未向其發放工資,劉某系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修改的司法解釋之一)第四條規定,由彭某承擔本案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彭某作為輪式裝載機的所有人,為該裝載機投保交強險是其法定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修改的司法解釋之一)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綜上,劉某無需承擔該事故賠償責任,陳某的合理合法的損失應由彭某予以賠償。故法院判決,彭某於判決生效後二十日內向陳某支付各項損失共計160491。18元(品除已支付的16400元)。

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執行法官依法向彭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扥執行法律文書,同時對其名下財產予以查控。因彭某收到上述材料後,未主動履行賠償義務也未上報個人財產狀況,此時經反饋得知,彭某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足額財產,但有一輛四輪小貨車。執行法官隨即對該貨車進行查封扣押措施,車輛被扣押後,彭某這才著急了,急忙向法官承諾會盡快籌錢履行賠償義務。

幾日後,彭某將160491。18元轉入法院執行標的款賬戶,執行法官核實後,通知陳某領取賠償款並出具結案手續,彭某也順利將小貨車領回。至此,案件圓滿執結。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_執行時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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