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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虛擬貨幣交易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近幾年,虛擬貨幣一時間成了網路熱詞,各種名稱的虛擬貨幣相繼湧現出來,也出現了很多虛擬貨幣相關的糾紛案例。近期,比特幣(虛擬貨幣)的行情更是如同“過山車”,先是經歷一輪暴漲,然後又跌到谷底。

那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我國目前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主要有以下三個檔案,分別為2013年12月5日釋出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7年9月4日釋出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及2021年5月18日釋出的《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雖然三份檔案只是部門規範的級別,但是由此可見我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態度。

明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及“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明確“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交易態度在逐步縮緊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認為:“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網際網路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提及:“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希望廣大投資者謹防上當受騙。”

《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更是明確:“從我國現有司法實踐看,虛擬貨幣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投資交易造成的後果和引發的損失由相關方自行承擔。”

雖然只有在最新的2021年5月18日的檔案中明確了虛擬貨幣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之前的兩份檔案也強調、重申了虛擬貨幣的交易需要自擔風險。

從法律實踐來看,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終897號;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10民終1238號等相關案例都表達了類似的觀點:虛擬貨幣交易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相關判決中都認為: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的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雖繫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相關投資風險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由此可知,綜合法律實踐以及國家監管政策,由於虛擬貨幣無真實價值支撐,價格極易被操縱,相關投機交易活動存在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作者簡介:

陳平凡律師

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主任、高階合夥人執業律師

西北大學、湖南省委黨校、湘潭大學、湖南師範大學、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等多所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湖南省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湖南省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湘潭大學法學院資本運作法律實務研究中心主任,長沙市智慧財產權專家庫專家;長沙市公路橋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獨立董事,法制日報社法人雜誌特約研究員,“三湘華聲法律援助團”團長。

杜穎

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碩士學歷,畢業於英國薩塞克斯大學,專注於民事商事,智慧財產權,網際網路金融等專業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