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推網

選單
財經

北京拆遷律師:收到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決定書之後,及時審查這幾點

徵地拆遷中,不少徵收方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為急於完成拆遷工作,便會對未簽訂補償協議的部分被徵收人採取一系列措施,比如直接將拆遷補償款或是徵地補償款打入被徵收人賬戶中,或直接提存至財政所等,後直接將房屋、地上附著物拆除、清表。那麼,只要將補償款提存或是轉入被徵收人銀行賬戶,徵收方的這種強制拆遷行為是不是就意味著合法呢?下面我們結合律師辦過的案子來為大家說一下

葉先生是廣東省人。2017年5月,相關部門釋出了《建設專案徵地拆遷補償辦法》。同年兩個月後,有關部門作出《關於xx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次年5月,鎮政府對xx村委會村民發出《徵收告知書》,該告知書中明確了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標準、補償方式等內容,葉先生房屋所佔土地在此次徵收範圍內。此後,xx委員會出具《同意徵收集體土地》。

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葉先生對相關部門釋出的徵地拆遷補償辦法有異議,且在多次協商後一直沒有與徵收方簽訂補償協議。2019年9月,鎮政府對葉先生髮出《提存告知書》,該告知書中主要內容為,因葉先生拒絕領取拆遷補償款,所以就將該土地徵收補償款依法提存至鎮政府財政所,葉先生在收到該告知書後的三天內自行攜帶本告知書等材料前往鎮政府領取,否則視為已作補償。

同日,鎮政府對葉先生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該決定書中要求葉先生在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自行移除該處土地內所有的物品,交出土地。若到期不履行決定,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0月,鎮政府對葉先生又作出《催告書》,同年10月20日,鎮政府聯合村委會對葉先生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

律師介入,直擊違法要害

隨後,葉先生向凱諾律師反映了自己的情況,經過凱諾律師的詳細解答,葉先生決定透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委託凱諾律師後,凱諾律師第一時間前往葉先生所在地進行了走訪、調查,獲取了相關的證據材料,回京後又指導葉先生向相關部門郵寄了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與此次徵收相關的所有材料,透過所獲取的材料,凱諾律師在分析過之後,指導葉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鎮政府強制拆除葉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凱諾律師認為,鎮政府對葉先生房屋進行強制拆除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有關規定,根據此規定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必須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然而本案中,對葉先生享有使用權的集體土地和享有所有權的一層磚混結構房屋,鎮政府既沒有權利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也沒有權利對其房屋進行強制拆除。因此,鎮政府強制拆除葉先生房屋,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是不合法的。

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採納了凱諾律師的代理意見,確認鎮政府強制拆除葉先生磚混房屋的行為違法。

實踐中,對被徵收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是相關部門慣用的手段,但這份決定書並不是誰都有權作出的,也並不是說只要作出它一定就是合法的。所以,當被徵收人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後,就需要及時地對該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進行審查,一般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1、審查作出決定主體是否正確。

我們上面有提到,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一般可以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的主體只能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以,如果該決定書是村委會或是鎮政府作出的,那麼該決定書就是不合法的。

2、審查執行主體是否合格。

從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強制執行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法律上並沒有賦予、鎮政府或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一般合法的強拆,只能是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請,並獲得法院准許的情況下進行,否則強拆必然違法。

3、注意限期交付土地的時間。

相關部門在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以後,如果被徵收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話,那麼相關部門可能就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旦獲得了法院的准許,則意味著被徵收人可能要失去談判的籌碼了。

4、及時地諮詢專業律師。

這也是最主要的一點,被徵收人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或是限期拆除決定書之後,千萬不要放置一旁不管,一定要及時地諮詢律師,採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凱諾律師最後再次提示大家,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等其他會對自己權利產生影響的檔案時,不要害怕,及時地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相關權屬證明檔案,土地徵收公告,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以及強制拆除時的照片、錄影等,然後在律師的指導下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