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房子後,解封的情況一般有三種,第一種是保全人或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請,法院稽核後解封;第二種是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申請並經保全人或申請執行人同意,法院稽核後解封;第三種是案件審結,主要是你已經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不需要拍賣查封的房屋,法院裁定解封。
查封的原因
房屋被查的原因主要是申請人起訴你,一般是財產糾紛,你作為債務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導致的。
查封的時間
查封會在不同情況下進行,一般有立案階段的訴訟保全期、訴訟階段、執行階段。從立案開始直至強制執行前的執行階段是可以繼續居住的,強制執行階段是不能住的。
查封的程式
第一步:申請人提出申請,並提供擔保,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是保險公司出具保單
第二步:法院承辦法官稽核,是否可以保全或執行,出具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三步:帶著協助執行通知書和相關法律文書到不動產登記中心查封。
查封的後果
法院查封的房子,如果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需,可以居住,但不能買賣、抵押。如果是其他的情況,不可以居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第四條: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