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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的刑律及其審判制度有何特殊?

作為維護社會和國家正常運轉的基本秩序,法律在很早以前便已經出現,

並且一直深受人們重視。尤其是隨著春秋戰國時期時代的變化,法律逐漸以文字的方式公之於眾,在社會的普及程度大大增加。

正是因為有了法律的存在,才為整個社會的良好執行提供了依據,為國家的繁榮奠定了基礎。

而在北齊時期,由北齊統治者所制定的法律條文不僅本身相當完善多樣,對後世的影響更是無比深遠,

對中國法律體系的形成有著不可忽視的貢獻。

北齊法律的制定有著特殊的時代背景

1、對前朝優秀經驗的總結

從人類社會誕生開始,法律便已經處於萌芽狀態。此後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壯大,法律也落到實處,

在人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得到廣泛應用。只是夏商時期的法律還多是習慣法,是神權、王權與族權三種不同思想交接下的產物。

到了周朝時期,我國法律制度愈發完善,這不僅是因為法律條文的增多,也體現在贖刑制度的誕生。而最重要的變革,則是發生在春秋戰國時期。

為了推動國家變革以增強國力,當時的許多諸侯國內都開始陸續頒佈成文法

,法律不再被一小撮貴族掌握來充當欺壓百姓的工具,而是真正開始發揮出治理國家與社會的效能,作用落到了實處。

在西漢初期,蕭何在《秦律》的基礎上制定了《九章律》。

秦法本就已經相當豐富,覆蓋到了社會的許多方面,再經過蕭何的整理與增刪,《九章律》也因此更顯完善

,成了西漢王朝社會管理的根本依據之一。

另外,雖然中國古代王朝自漢武帝以後便大多將儒家思想作為治國的思想理念,但在法律制定上卻顯現出強烈的法家思想,這是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一個特點。

到了三國魏晉時期,

曹魏統治者對當時的法律體系再度做出了重大修改,使刑名、制度等都得到了進一步規範。

正是由於這些前人的創造,《北齊律》才能在吸收借鑑了優秀經驗的情況下變得如此完備。

2、北齊本身的社會環境催生了北齊律的出現

除了對前朝的優秀經驗的發揚和繼承外,北齊當時所處的社會環境也為《北齊律》的出現提供了條件

。北齊的前身為東魏,東魏的前身又是北周,是一個由鮮卑族拓跋氏建立的一統北方的少數民族政權。

之後隨著北魏國內不斷激化的社會矛盾以及黑暗腐敗的政治,其國力呈現出下降趨勢,再加上六鎮之亂的爆發,使北魏大權最終分別旁落於高歡和宇文泰手上。

作為東魏政權的實際掌控者和北齊政權的奠基人,

高歡不僅本人長期深受漢文化的薰陶渲染,對漢文化有著十分深刻的解讀,對人才也呈現出重用寬容的態度

,“每有文教,常殷勤款悉,指事論心,不尚綺靡,擢人授任,在於得才。”

甚至於說,即便當時有兩人是犯了謀反的大罪,高歡也因為愛惜他們的才華對他們委以重用。

相比之下,當時與東魏並立的南朝政權,則仍然處於門閥士族的統治之下,完全是以出身來作為人才選拔的依據。

雖然其國內同樣有著諸多文化創造,但從創新性來看卻是不及東魏的。

這樣一來,不僅東魏國內的人才得到了一個較為合適的環境來發揮所長,大量南朝人也紛紛來到北齊想要受到重用

在這樣的情況下,北齊國內的學術氛圍總體來說就顯得較為濃郁,為《北齊律》的誕生奠定了思想基礎,畢竟一部律法的誕生是一項浩大繁複的文化工作。

此外,魏晉南北朝時期還是我國曆史上奇葩皇帝最多的時期。

無論南朝還是北朝,都在此時湧現出了諸多讓人咬牙切齒的皇帝,高洋便是其中之一。高歡本人暴虐無常,將殺伐當作取樂的手段,使北齊國內一時陷入恐慌的境地。

事實上,在北齊、北周與南朝最初呈對立之勢時,是以北齊的實力最為強大。然而,在經過高歡的治理後,北齊整體國力嚴重下降,皇室威嚴也幾乎掃地。

既是為了自保,也是為了奪得最後的勝利,此後繼位的高演和高湛都力圖穩定社會和強盛國家

,而制定《北齊律》便是他們的手段之一。當然,一部法律顯然無法拯救北齊衰頹的國運,最終還是被北周滅亡。

《北齊律》當中的具體內容介紹

1、在刑名上呈現出簡要實用的特徵

在刑名上,《北齊律》在吸收借鑑了魏晉和南梁法律的基礎上一共定為了五種,分別是死刑、流刑、刑罪、鞭刑和杖刑。

相較於前朝的法律來說,由於當時北齊面臨的政治鬥爭局勢較為嚴峻和複雜,這使《北齊律》也要更顯殘忍嚴酷,車裂的恢復便是一個很好體現。

值得一提的是,為了對內鞏固政權,宋朝在唐代後第一次將凌遲設定為刑法當中的正式條款。

而之所以會定下五種刑名,既是從實用性的角度來看已經足以遍及全社會,也是為了符合中國古代傳統文化當中的五刑之說。

畢竟作為一個少數民族政權,北齊本身還是想要透過政策來體現出自己對漢文化的繼承和發揚,從而達到收攏人心的目的。

2、贖罪制度的改進是一大特色

其次,《北齊律》還在贖罪制度上有一定改進

。在北齊之前,雖然贖罪指定在西周時期便已經出現,但一般只有真金白銀才能贖罪。

到了北齊,北齊統治者將絹布也作為了贖罪的物品,一百匹布可以免死刑,九十二匹布可以免流刑,每一匹布可以免十次鞭刑或者杖刑。透過這一制度,

北齊統治者不僅達到了懲戒犯罪者的目的,也為自己積累財富提供了更好的條件。

但這一制度的弊端也同樣明顯,那就是為有錢有勢者胡作非為創造了便利。對上層統治階級來說,他們本就已經很難受到法律的限制,這一制度一施行,犯罪就更成了一件代價極低的事情,其實是不利於社會總體發展的。

3、在具體法律條文和格式上的改進

此外,《北齊律》還首次羅列出了十條重罪,成歷代封建王朝法律體系當中十惡的來源

在《唐律疏議》當中,對十惡有著這樣的描述:“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

可以說,十惡就是我國古代道德和法律的最低界限,甚至連之前所提到的贖罪制度都無法運用到其中。

而這十條重罪的設立,其思想核心則很明顯來源於儒家,是北齊政權的建立者漢化後的結果

最後,《北齊律》還在法律的格式上有著一定創新。為了突出《北齊律》的地位,北齊統治者將《晉律》當中的《刑名》和《法例》合併為《名例》,並且放在律典的第一篇。此後歷朝歷代的律書也大都遵循這一格式,由此可見《北齊律》的影響之深遠。

北齊的審判制度與其法律並不相適

從時間上來看,魏晉南北朝正處於我國古代法律變革的重要階段,而《北齊律》則是這種變革下的一大成果,

無論對當時還是後世都有著莫大影響。

但是,與《北齊律》相比,北齊本身的審判制度卻並不與其相似。一方面,北齊法律的審判機關分為中央和地方兩級,中央分為大理寺和御史臺,地方則是由政府自行進行案件審判。

雖然這些機構本身已經較為完善,其內設定的諸多人員也各司其職,從而使整個機構呈現出正常運轉的狀態,這些機構卻並不具有最高的審判權和檢察權。

相反,皇帝仍然主要掌管這些事情。這本身其實並無太大錯誤,是皇帝出於鞏固自身統治的必要之舉,

但問題就在於北齊皇帝實在沒有幾個好人,這無疑就使審判制度的正常運轉出了問題。

另一方面

,在進行具體的案件審理時,北齊的審判過程也相當殘忍

《隋書》當中對此有著較為完整的記載:“時有司折獄,又皆酷刑,訊囚則用車輻杖,夾指壓踝,又立燒犁耳上,或以臂貫燒車鈺,既不勝其苦,皆致誣伏。”簡單來說,就是屈打成招,打得還非常殘酷。

另外,當時的北齊還規定入獄之人不能狀告他人,這使部分擔心自己被告發的人反倒先行告發他人,從而保障自己的安全。

在這種情況下,北齊社會出現了大量的冤假錯案

,《北齊律》的合理實施便成了空談。

總結

總的來說,

作為一部律法,《北齊律》本身是具有重大意義的。

無論是從其本身的設定還是從所處的年代來看,它都成為了中國法律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然而,雖然《北齊律》本身已經相當完備,但在北齊社會之中,

它卻無法得到相應的實施,裡面的諸多內容便也只能流於形式

,北齊統治者試圖透過它的頒佈來強盛國家的願望最終落空。但是,《北齊律》並未就此消失,裡面的核心與創造在歷朝歷代不斷傳承下來,繼續發揮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