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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發票被刑拘,如何應對?

近日,明稅接到多起北京地區有關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案件諮詢。根據我們瞭解的情況,眾多接收發票的北京當地企業的負責人,被公安機關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措施。透過檢索12309中國檢察網,我們發現,很多科技型公司存在利用“購買”發票套取資金的現象。

以下是明稅根據以往辦案經驗進行的總結。

一、公安立案不等於定罪判刑

公司或家屬一旦知悉相關人員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應儘早尋求律師幫助。

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並不等於定罪判刑。如果公安機關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不構成犯罪,會做出撤案處理。

二、審查起訴階段爭取不起訴

即使公安偵查結束後,案件被移送檢察院,檢察院也會做進一步的審查。

以下是明稅透過12309中國檢察網檢索到的部分不起訴決定書:

以上案例,相同的都是科技類的公司,都是虛開發票受票一方,但是他們被立案後或者立案前,或有自首情節,或者在案發後及時補繳稅款,或者退贓等等,都能夠取得檢察機關的認可,從而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做出不起訴決定書,而免於刑事處罰。

而實踐中,也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即使補繳了稅款,或者符合自首、坦白等情節,也不能免於被起訴,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就一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或者也未必就要適用檢察機關建議的重刑重罰。

三、審判階段的辯護思路

在進入法院審理階段,當事人一定要抓住最後的審判機會,從主觀故意、客觀後果、犯罪行為等方面充分的辯論,以獲得最優的結果:

第一,主觀故意+客觀損失。很多法院認為在沒有真實貿易的情況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構成行政違法,但作為刑事犯罪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僅要從形式上把握是否存在虛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還要從實質上把握行為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主觀心態以及客觀後果。最高法第二批典型案例中的“張某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在認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時,需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目的,客觀上造成了國家稅款損失。

第二,虛開專票罪與逃稅罪的競合。納稅人究竟是為了少繳企業所得稅還是抵扣增值稅。雖然都是稅款,但是侵害的法益並不完全相同。逃稅罪立案需要滿足已經受過兩次行政處罰或者未及時繳清稅款和滯納金的限制,因此如果當事人僅僅觸犯的是逃稅罪,則可以從不滿足逃稅罪的立案標準方面進行辯護,從而取得司法審判機關的認可。

四、明稅建議

以上是明稅從法律和實踐層面提供的初步建議。再次強調:相關人員應當注意相應的法律程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應當儘快安排律師會見,適時申請取保候審,保持對案件進展的跟進,及時委託律師與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及法院的溝通。

當然,當事人存在被追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風險時,不僅僅有以上需要注意的事項,還應當及時蒐集資料,針對涉嫌虛開進行梳理,必要時尋求專業機構的幫助,合理合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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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明稅研究中心,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