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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的設計技巧

勞務報酬合同設計有技巧,比如某老師是北京某名牌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的教授,對企業管理頗有研究,經常應全國各地企業的邀請,到外地講課。 2018年5月,某老師受邀與廣州一家家電製造企業簽約,雙方約定由趙老師給該企業的經理層講課,講課時間是10天。

關於講課的勞務報酬,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方(企業)給乙方(老師)支付講課費50 000元,往返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等一律由乙方自負。” 5月20日,老師按期到廣州授課。5月30日,該企業財務人員支付趙老師勞務報酬費,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0 000元,實際支付講課費40 000元,計算過程如下:應納個人所得稅額=50 000×(1-20%) ×30%-2 000=10 000(元);實際支付講課費=50 000-10 000=40 000(元)。

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二(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適用),老師10天的開銷為:往返飛機票3 000元,住宿費5 000元,伙食費1 000元,其他費用開支1 000元。老師10天淨收入為30 000元(40 000-3 000-5 000-1 000-1 000=3 000)。

返回北京後,其好友張先生來訪。張先生是一位稅務專家,經常為企業和個人進行納稅籌劃。在兩位好友的閒聊中,老師提到了授課一事。在審閱老師的講課合同後,張先生指出,如果對合同進行修改,那麼可以獲得更大收益。張先生建議將合同中的報酬條款改為:“甲方向乙方支付講課費35 000元,往返飛機票、住宿費、伙食費及應納稅款全部由企業負責。”趙老師想了想,覺得很有道理。

本案涉及勞務報酬合同的設計技巧。根據新個稅法第二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一定要獲得收入的個人繳納。因而設計勞務報酬合同時,既可以規定由支付報酬者繳納,也可以由獲得報酬者繳納。

張先生便很巧妙地利用了這一點。 很多人在簽訂勞務報酬合同時只注意到合同在法律層面的含義,卻往往容易忽略其稅收層面的含義,因而多繳了稅款也不知道。有些合同從字面上看,好像可以獲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應繳稅款及各項費用開支後,實際所得卻遠遠下降。本案中的趙老師便屬於這種情況。

張先生對合同所做的修改,從企業方來說,企業的實際支出並沒有變多,甚至還可能有所減少。

其一,一般來說,企業提供住宿比較方便,伙食問題一般也容易解決,因而這方面的開支由企業負責時對比個人自理時,大大減少。

其二,合同規定的講課費少了,相應來說,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就變少了。因而雖然修改後的合同規定,由企業繳納稅款,但實際上這部分稅款可以由企業少付的講課費進行彌補。

其三,費用的分散及減少使得企業列支更加方便,企業更樂意接受。從趙老師這一方來說,收入增多是最好的結果。而且,由於趙老師在外講課機會較多,如果每次都能多收入一筆,那麼一年下來的總收益增加額也不在少數。 在日常經濟生活中,個人會經常遇到提供勞務服務的機會,不同的合同簽訂方式可能會帶來不同的效果,對個人的經濟收入將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而對合同的訂立方式進行必要的設計安排意義重大。

一般而言,訂立合同時應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考慮。 第一,最好將費用開支的責任歸於企業一方。因為這樣可以減少個人勞務報酬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又不會給企業增加額外的負擔。 第二,如果可能的話,可以將一次勞務活動分為幾次去做,這樣就可以使每次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對減少。

根據新個稅法第三條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可知,勞務報酬所得實際適用的是三級超額累進稅率。在這種情況下,相對少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的稅率相對較低,稅款相加以後,其總稅額比合並繳納時的稅款數額要少。 第三,一定要在合同中用條款說明稅款由誰支付,稅款支付方不同,最終得到的實際收益也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