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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個稅的話必須據實徵收差額20%個稅,其他選擇1%核定徵收個稅

二手房交易都需要交稅的(繼承不需要交稅,但是繼承不是交易),很多二手房交易的時候,如果不是滿五年同時唯一,那就需要交個稅,那麼個稅應該如何交才是最佳的選擇呢?

有人認為,對賣房者徵收個人所得稅沒有意義,在樓市仍處於“賣方市場”的當下,賣家通常會選擇業主實收,從而所有的稅費轉嫁到買房者頭上,這無疑會抬高房地產價格並增加買家的隱性負擔。

其實擔心其實是不必要的,並不是那麼好轉嫁的。在二手房轉讓徵20%的稅後,由於投機需求的減少,所以顯示出買家的重要性了,而且還有一手房的市場。如果賣家稅費較高,同等情況下只能選擇降價。

那麼二手房個稅1%,差額20%到底什麼意思??

首先明確:個稅徵收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核定徵收,根據核定價格1%徵收個稅;一種是據實徵收,按照20%差額徵收個稅。

1%的核定徵收與20%的據實徵收,稅費差多少錢呢?來看看例子!

比如一套房子業主當年買入價格200萬,現在按照300萬賣出。

按照1%的核定徵收方式個稅是300萬*1%=3萬元

按照20%差額據實徵收方式個稅是(300萬-200萬)*20%=20萬元

我的媽呀,竟然差那麼多!

有沒有什麼辦法省錢,不然沒錢的剛需客怎麼活!

所以免證的方法就是滿5年且為家庭唯一住房的就免證。

如果不滿五年,或者賣方不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就乖乖繳稅吧。

那麼什麼情況下收1%,什麼情況下是收差額20%???

如果業主的房產證來源是贈與或者提供了當年的買房發票,需要繳納個稅的話,則必須據實徵收差額20%個稅,其他情況下可以選擇1%核定徵收個稅。特別強調產證來源是繼承可以自由選擇核定還是據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