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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跟“彩禮”說再見?新規下,2021年起男性再也不用為娶媳婦發愁

想要孩子結婚,首先要有合適的物件,每當過年回家許多年輕人都要被逼著相親。但現在越來越多的彩禮,也讓家長們很犯愁。在一些地方男女雙方結婚,需要男方不僅有車有房,還要有錢,甚至出現了“天價彩禮”。

許多大學畢業後參加工作的年輕人根本不敢想結婚的事情,因為結不起婚。其實隨著社會的進步,“天價彩禮”也要取消了。

針對這一現狀,2021年最新版的《民法典》中已經規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而且還針對彩禮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彩禮是為了達成結婚目的的贈與行為,就是說男女雙方假如依法進行了結婚登記,彩禮是歸女方所有,也屬於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當然也有特殊情況,這幾種情況在離婚的時候是需要返還彩禮的:

1、在結婚前男方付給女方彩禮之後,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實際上並沒有共同生活的;3、男方支付給女方彩禮之後,雙方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

當然,《民法典》中並不是只有返還彩禮的規定,還有關於不能返還彩禮的詳細說明:

1、彩禮已經用於共同生活;

2、兩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已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3、兩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同居生活兩年,但已經生育子女的。

不僅是婚姻生活,《民法典》在房產方面也有了新的規定:增設了居住權。

簡單來講,居住權就是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據合同的約定在他人的住宅上享有的佔用和使用的用益物權。居住權最大的特點就是一旦設立只能用於居住,不能用於生產經營。

《民法典》之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另外,在讀《民法典》時我還發現了好多有趣的認知:

① 如果婚前明知自己不能生育還不告知對方,那這樣的婚姻是否有效?

② 如果女方擅自終止妊娠、不生孩子,男方是不是可以不以此為由起訴離婚和索賠呢?

③ 如果夫妻雙方再婚,孩子變更了姓氏,親生父母是否可以拒絕支付撫養費呢?

④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內簽了借款協議,那離婚時是否可以要求對方還錢呢?

這些有趣好玩又與我們息息相關的問題,在新實行的《民法典》裡都有具體條款解釋哦~

以上都是我從《民法典》中瞭解到的

為了不在生活中踩雷,我們應該學好法律知識。遇到事情不用花很多錢諮詢律師,那麼如何學習法律知識呢?我推薦你這本《民法典》

與此同時,《民法典》也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它與我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它不僅包括婚姻家庭的內容,還包括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等,在民法典中發生了更多的變化。

當今社會,我們可以不斤斤計較,但不能做法盲,在遇到事情時放棄保護自己權利的機會。

掌握了本民法典,無疑是學習生活法律知識的最佳來源。不管是放在家裡鎮宅,還是在工作中使用,都是不錯的選擇。經常翻來覆去,這樣遇到糾紛,我們心中有底,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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