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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深圳:銀行卡內的錢不翼而飛,銀行要不要擔責?

廣東發生一起事件,位置在深圳,畫面曝光。銀行卡內的錢不翼而飛,銀行要不要擔責?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

覃女士在某銀行開了一張卡,截止2017年3月30日卡內有餘額十五萬多。幾天後,覃女士查詢得知自己卡內只剩下八千多元,十四萬多元被在境外盜刷。但卡卻一直在覃女士身上!

銀行認為,覃女士應當自擔後果。理由有二:一是“憑密碼交易視為本人交易”是金融行業的原則;二是覃女士沒有辦理“付費簡訊通知業務”,導致沒有能夠及時止損,擴大損失應由覃女士自己承擔。

筆者以為,銀行和儲戶之間形成了儲蓄服務合同。基於合同,銀行有義務採取合適的、有效的措施為儲戶提供保障資金安全的服務,如果銀行沒有盡到這一義務,由銀行自身承擔不利後果。

銀行卡是銀行和儲戶之間存在合同關係的憑證之一,也是資金和資訊的載體。使用者有妥善保管和合理、合法使用的義務。是否辦理簡訊通知是使用者的權利,銀行不能因此而“推卸自己提供安全服務的義務”。卡被盜刷,就說明卡的資訊遭到洩漏,也就說明銀行未盡到儲戶資金的安全保障義務,除非銀行能證明是儲戶惡意洩漏。所以,銀行應當擔責。

憑密碼交易視為本人交易和離櫃概不負責一樣,是銀行單方面的說辭。即便明確告知了儲戶,也可以視為格式條款。

對於此事,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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