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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自動解除?這是真的嗎?

平時在婚姻諮詢過程中,遇到部分當事人會問這樣的問題:“律師,我和老婆感情不好,已經分居兩年了,聽說婚姻關係可以自動解除了,是真的嗎?”。前兩天又遇上一個當事人諮詢類似的問題,那到底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婚姻能不能自動解除?法律有沒有明確的規定?現作如下解答:

圖片來源網路

首先,婚姻關係不存在自動解除一說。

法律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需要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由民政局頒發離婚證雙方婚姻關係即解除。如果協議不成就只能選擇訴訟離婚(協議不是前置程式),即透過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法院是否判決離婚得考量雙方感情是否破裂,請求判決離婚一方是否能提供充分證據。綜上,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要經過相關的程式,透過相關部門,婚姻關係才能解除,而不存在自動解除這一規定。

其次,法律規定了離婚的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規定了准予離婚的幾種情形,其中一種情形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但並不意味著分居滿兩年就一定可以離婚,

原因如下:

第一、請求離婚一方得主動提起訴訟,對於民事糾紛法院不告不理,如果當事人以“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為由主張離婚,那麼得向法院提起訴訟,明確你的訴求,法院是不會主動審查你是否需要離婚的。

第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證據規則,如果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事實,那麼你得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你們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比如提供分居協議、異地居住證明、租房合同等證據證明分居的事實,另外還要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感情不和的事實,否則你可能會因為舉證不能而被駁回訴訟請求,不僅不能自動離婚,法院也不支援離婚。

綜上所述,任何情況下婚姻關係都不能自動解除,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那麼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