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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和遺囑有著怎樣的區別?一文帶你深入瞭解二者本質

遺囑作為我國公民自由處理個人財產的一種方式,不僅僅可以將財產留給自己的子女,也可以將其留給孫子孫女。如果留給孫子孫女輩分的,這樣的遺囑在法律上就會變了性質,如果不能妥善處理的,往往會產生許多不必要糾紛。

我國《繼承法》規定: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意味著,在法律層面,只有遺囑所指向的物件是法定繼承人時,才是遺囑。如果遺囑指向的非法定繼承人,則該遺囑可能會被認定為遺贈協議。而我國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序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第二順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今很多老人喜歡將財產分配給隔代的孫子女輩,而孫子女輩並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內,因此這樣的遺囑往往就會被認定為遺贈協議。

而我國《繼承法》中對於遺贈協議有著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因此,在現實中,也有孫子女輩在老人逝世後,雖然知道有相關遺贈協議,但是沒有明確表示,覺得有協議就應該是我的,結果在兩個月之後喪失了自己的權利,最後為了財產鬧得家庭不安的案例。

這個法律上的條文也許很多人不太清楚,按照思維慣性,覺得既然指定了自己,而且自己又和遺贈人有著親屬關係,那麼遺產最終自然會落入自己的口袋。然而事實上,別說是區分遺囑和遺贈了,就連“法定繼承人”這個概念也是不清不楚。

對此,小齊表示,法律不會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自己的權利就要積極的去主張,別等到已經喪失了,才想起讓法律來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