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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受審判官為何稱潘金蓮是重罪?原來歷史上通姦罪竟如此之重!

上回講解《水滸傳》的時候我們說到了這武大郎是用自己血和淚的教訓告訴後人:捉姦是一門技術活,不僅要進行周密的計劃去搜集對方出軌的證據,還要量力而行,切不可高估自己,不然不僅不能夠讓自己出氣,還會落得個“大郎,吃藥”的下場可真的是不值得。

當然,出軌這種行為,從古至今都是受人唾棄的,甚至在我國的古代擁有一套嚴格的法律來約束這些已經完婚的男女。這項法律的罪名就是大家熟知的通姦罪。自我國秦朝開始以法治國以來,直到民國時期,通姦都是違法犯罪行為,直到新中國的時候,才由違法行為變成了違背道德的行為,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通姦罪在我國的歷史中演變的程序吧。

一:自秦始,通姦者一律可當場處決,無需報官

秦朝是我國封建王朝中,法律最為嚴苛的朝代,秦始皇用法律來約束七國之人形成了一套大家都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這其中就有不可與人通姦一項,當時的通姦罪量刑之重絕對超乎你的想象,沒錯現在我們看來只是道德的問題,在那時你完全可以親自實刑,只要你有十足的證據,在不高官的情況下,你便可自己處決姦夫淫婦。我可不是信口雌黃,依據來源便是《史記·始皇本紀》中:“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 在這個刑法中,僅對“私通”定以極刑,且可“人人得以誅之”,格殺勿論。可以不告而殺,私刑亦合法。

二:漢有秦之遺風,卻又男女有別

我們都說這秦皇漢武,可以說是非常貼切的。別看漢朝輝煌,但是它絕大多數都是繼承秦之遺風,其中就包括絕大多數的法律。不過它也做出了自己的改變,比如在通姦罪中,女性可斬,男性則有一條生不如死的路子可走,這條路子便是史學家司馬遷走過的宮刑。不過比起這種刑罰,絕大多數的男性還是選擇了體體面面,完完整整的赴死。

三:唐宋仁慈,但死罪可免活罪難逃

隨著歷史的程序,人權的問題浮出了水面,因為出軌就被處死,讓一些人接受不了,為此唐朝便改變了其刑罰,由死罪變成了有期徒刑一年半到兩年,唐律:“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疏議曰:“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不過你以為只是簡簡單單的坐牢嗎?並不是,有的是被流放到蜀地的,想要在那種地方活下去也算你是有著幾分本事,所以標題中判官稱潘金蓮所犯重罪,你應該就可以理解了吧。

四:明清重振秦之曆法,私通再次變死刑

明朝的法律嚴苛程度絲毫不亞於秦朝,在私通方面朱元璋是極度憎恨,所以他也是將秦朝法律再次搬來,捉姦者只要有證據,就可自己處決姦夫淫婦。而如果被戴綠帽子的人選擇了原諒,那麼通姦面臨的刑罰是“凡和姦,杖八十,男女同罪。”就是我們常說的打八十大板,而且是去掉衣服打的哦,最關鍵的是此條刑罰,不僅對中國人實施,外國人來到中國也依法辦事。有意思的是,雖然清朝是滿族統治者建立的國家,但依舊在此刑法上採用了明朝舊制。

五:民國再顯仁慈,放過了那些沒有配偶的人

民國時期,通姦罪可以說是幾番定刑,最終還是確定了納入刑法的範疇,只不過與封建王朝不一樣的是民國政府放過了那些沒有配偶的人,也就是說只處罰那些有婦之夫或者有夫之婦,而量刑也相對來說比較微小隻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我們現在不使用這套法律,但是在臺灣地區依舊沿襲此項規定。

關於通姦,全世界每個地方都有自己的處罰方式,並不是說上升到法律層面就是因為這個國家落後封閉,要知道在美國這麼先進開放的國家,它的部分州中,通姦罪也是至今依舊存在的。而至於此種行為究竟是要靠法律約束好還是靠道德約束好,各位看官你們覺得呢?

文章資料來源:

《史記·始皇本紀》

《唐律疏議》

《問刑條律》

《明律集解附例》

《大清律例》

《暫行新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