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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致車輛燒燬 車主索賠物品損失未獲支援

朱女士駕車與單女士的車相撞,事發後保險公司向朱女士理賠了車輛損失及2000元的財產損失。但朱女士認為,此次事故還造成車內其他物品損失,故將單女士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單女士和保險公司賠償其車內物品損失、車輛購置稅及上牌費等4。6萬餘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二被告賠付車輛購置稅32212。39元及上牌費15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費364元,駁回了朱女士要求賠償車內物品損失12643。77元的訴請。

原告朱女士訴稱,其與單女士駕駛的車輛在海淀區某路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自燃,除車輛燒燬以外,車內物品損失金額共計12643。77元,包括偏光司機鏡、暴龍司機鏡、後備箱墊全包圍尾、保護膜、後視鏡防撞貼條、鑰匙包、汽車座椅收納袋車載儲物袋、汽車窗簾遮陽簾、車載垃圾桶、汽車座椅間儲物網兜、汽車空氣淨化劑、晴雨傘、靠墊套、ETC智慧影片、加油卡手續費憑證、以及手機。另外,還主張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364元、車購置稅32212。39元以及上牌費1500元。

被告單女士辯稱,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朱女士車輛在此次事故中遭受的損失,已經由保險公司賠付完畢。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就此次事故,前期保險公司已經賠付朱女士車輛損失364000元,其餘損失屬於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同意賠付。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涉及的爭議焦點如下:一是朱女士主張的車內物品損失是否能夠獲得支援;二是車輛購置稅、上牌費等費用是否屬於本次事故的理賠範圍,以及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朱女士主張的車內物品損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未載明毀損的車內物品明細,朱女士提供的購買票據、交易記錄等證據,不足以證明事故發生時車內確實存在其所主張的物品,且單女士及保險公司不予認可。另外,根據《機動車輛索賠材料回執單》,保險公司對車內的手機、眼鏡、車裡內飾等損失,已經進行了定損且完成了理賠,朱女士認可其已經收到了車內財物損失2000元的保險理賠款。綜上所述,朱女士主張的車內物品損失,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對於朱女士主張的車輛購置稅、上牌費,是重置新車過程中必然發生的一次性費用,考慮到涉案車輛的購買時間及事故發生時間,該部分費用應當予以賠償。對朱女士主張的替代性交通費用,理由正當、數額合理,亦應予賠償。保險公司就車輛毀損的損失已向朱女士理賠,交強險財產損失責任限額部分已經使用完畢,對朱女士主張的車輛購置稅、上牌費及替代性交通費用的賠償主體,應審查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因為它們均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並舉證證明其已盡到了對投保人就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說明提示義務,故對於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的抗辯,法院予以採信。上述損失應當由單女士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