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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的合同條款中隱藏的秘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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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在重疾險合同條款中的秘密(一)

中我們已經說過了一些常見細節,這一篇我們繼續說說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的其他容易忽略的重要細節。

第一、保費豁免。這是一個微小卻重要的功能。保費豁免,顧名思義,就是指投保人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導致了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時,保險公司同意可以不再交保費,但是保險合同仍然有效。不同產品這部分會有很大差異,豁免一般可分為3類:重疾豁免、輕症豁免和投保人豁免。

重疾保費豁免:繳費期內被保險人患重疾,未交保費可以免交,合同繼續有效;輕症保費豁免:繳費期內被保險人患輕症,未交保費可以免交,合同繼續有效;投保人保費豁免:繳費期內投保人患發生風險(重疾、輕症、身故、全殘),未交保費可以免交,合同繼續有效。

有人看到這裡,覺得這個挺好的,但是且慢。一般保費豁免都是要另外增加一定費用的,有時業務員在推銷保險的時候也是會拼命鼓吹這一塊。這時候還是那句話,要認真看條款,搞清楚豁免物件和豁免範圍。

第二、多次賠付問題。如果重疾賠付了以後,輕症還能不能賠?一般而言,可以多次賠付的重疾險產品賠付後,身故責任就沒有了,而且現金價值也變為零。同時,輕症大多也不會再賠付,保險公司僅繼續承擔重病的保險責任。

比如一種重疾險保50種重疾(可以賠付2次),25種輕症(可以賠付2次),如果一旦患了重疾,那麼2次輕症的保障就失效了,未來患輕症或身故都不會再賠付,再患重疾可以再理賠1次。

並不是所有的重疾險都是這樣的,有的重疾和輕症都是單獨賠付的,重疾賠付後不影響輕症的再次賠付,但有的產品會有“對應疾病賠付限制”(如心臟搭橋手術和心臟支架手術就是兩個對應疾病,一個是重疾,另一個是輕症。),這個要注意看清楚,不能看著賠付次數多就覺得好。

第三、賠付限制。我們都知道任何一款產品都不是可以任意理賠的,重症輕症的保額都是有限制的。並且有的產品輕症理賠上會有累計理賠的上限,比如15萬;有的會有單次理賠的上限,如單次賠付限額20萬;有的產品沒有額度的限制。這些大家也要注意。

第四、如果同時發生多種疾病會怎麼賠?一般來說,同時發生多種疾病,無論重疾還是輕症,無論可以賠付多少次,絕大多數都只能賠付其中一種疾病。

比如他會在條款中寫:“如果被保險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導致其發生本合同所指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輕症疾病,我們僅按一種輕症疾病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但也有公司為了增加競爭力在這上面會放鬆限制,這個就具體看產品了。

第五、等待期。這個不同產品不同的等待期是不一樣的,一般是90天或180天。當然,等待期是越短越好,這個很容易理解,除了時間長短,我們應當注意的是等待期內如果出險怎麼辦。

一般有三種做法:退還已交保費,合同終止;退還現金價值,合同終止;不承擔賠付責任,該病種單項責免,合同繼續有效 。第一種這個是大家最容易理解的,也是最正常的。那麼第二種就顯得很坑(就是隻退部分錢),第三種就非常人性化。

保險合同涉及的東西很多,我們要做的就是要弄明白每一條他說的是什麼意思,不要自己去揣摩想當然,不瞭解的多聞聞專業人士,但不包括向你推銷保險的業務員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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