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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豁免,真有那麼好?原來是把雙刃劍

祺姐的第

94

篇原創文章

作者|祺姐

個人微信ID:baoxian1113

好久不見,我是祺姐,今年的計劃是40篇原創文章,歡迎監督!

本文起稿於2018年,當初只是一篇純“科普”類的文章,2019發生了一些事情,正好把這個話題補全了。保險就是這樣,總有很多你我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

先說一個故事。。。

一位同事的朋友,愛人在2016年給孩子買了一份儲蓄險,年交保費約50萬,需要交5年。2018年初,愛人突然離世, 同事問我這款產品有沒有投保人豁免,很遺憾的告訴她,並沒有投保人豁免,如果想要維持保單的效力,只能變更投保人後繼續繳納保費,否則就得退保。然而,前兩年保單的現金價值為:0,也就是說,辦理了退保,也退不出錢。。。更為扎心的是:同事的朋友是全職家庭主婦,沒有收入來源,愛人的壽險也只買了300萬,考慮到今後的生活費用和孩子的學業,只能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帶著兩個孩子回到了老家。

之前也有客戶問豁免是咋回事,今天就好好的捋一捋

豁免的意思就是:免除。豁免保費就是【免除保費】。免除的是【繳費期內】還沒有繳納的保費,如果所有的保費都交完了,就沒豁免啥事兒了。比如 ,繳費期是20年,投保人在第8年發生了風險,剩下12年的保費就不用再交,但被保險人的保障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豁免的發展史

1.0時代

--被保險人重疾/身故豁免(最早期的豁免,延續至今)

被保險人發生重疾、身故或全殘,賠付後, 合同終止,如果還在繳費期內,沒有交的保費也不用再交了(這個豁免,並沒有明確的寫在合同裡,而是根據條款及實務得到的結論)

曾經,一位客戶跟我說:某人壽的代理人說Ta們公司的重疾是帶豁免的,重疾賠了之後,保費不用再交了,說這話的口氣,好像是Ta們公司獨有的一樣

PS:所有公司都一樣,並非某家公司獨有

2.0時代--投保人重疾、身故/全殘豁免

1。0是針對被保險人發生風險的,2。0呢,則是給【保費】一個保障。文章開篇那個故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投保人意外,無法繼續繳納保費,導致孩子的保單終止,原本想給孩子的美好未來也化為泡影。

投保人豁免大多是以附加險的形式存在,主險則以教育金產品為主(教育金的保費一般都不低,有了這個投保人豁免,還是很吸引人的),少數產品自帶投保人意外豁免,即,不用單獨附加投保人豁免,不用再交一份保費,如果投保人發生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殘,沒有交的保費不用再繳納

3.0時代--被保險人增加了輕症豁免

最早的輕症豁免是哪家公司開發的,不去考證了。1。0時代,僅限於被保人發生嚴重的風險:重疾或身故/全殘,才能豁免保費,但同時,合同也隨之終止了。輕症豁免,先要說下“輕症”的概念。“輕症”是相對“重疾”而言的,重疾裡的一些免責疾病,如,最常見的“原位癌”、“慢淋(Binet A期)”、“腦垂體瘤、腦囊腫”,以及達不到重疾嚴重程度的疾病。如圖:

輕症相對於重疾來說,理賠條件寬鬆,更容易得到賠付,更重要的的一點是:輕症賠付後重疾和身故的保障依舊。(ps:輕症最早出現時,是【提前】賠付的:再患重疾或身故了,需要扣除之前輕症的理賠金。現在的輕症都是【額外】賠付:理賠重疾/中症/身故/全殘時不再扣除之前的輕症/中症理賠金。)

被保人輕症豁免至少從2015年就開始了,絕大多數公司都是主險自帶的 ,個別公司,2018年才開始有這項福利,而且是附加險,附加險的意思是:你需要額外再付保費。。。

4.0時代--投保人增加了輕症豁免

與3。0時代的區別是:投保人發生輕症,也可以豁免後期未交保費。

5.0時代--投保人、被保人輕症/中症/重疾/身故/全殘/疾病終末期豁免

截止到今天,最全的豁免了。隨著保障責任的增加,豁免的內容也越來越多,可以這樣概括:不論是投保人或被保人發生了約定的風險,都可以免交後期保費。

豁免常見問題

1、不同公司投保人豁免的內容有差異,詳見條款。

2、大部分公司的投保人豁免都是附加險,極個別公司是主險自帶的。

3、大部分公司投保人豁免條款適用於很多產品,因此,疾病種類等與主險裡的不盡相同。

4、大部分公司投保人豁免是佔用風險保額的,佔用的比例也不同,投保前需要了解並計算清楚,以免超過免檢保額不能順利承保。

5、某些公司對投保人豁免的核保嚴格,只接受能正常承保的客戶,比如有甲節或乳腺結節的就沒法投。

6、有些公司只能在投保時附加投保人豁免,不能後期追加,有些公司無論哪個保單年度都可以申請附加。

豁免之痛

投保人豁免興起的時候,大家都很興奮(包括我),紛紛建議客戶夫妻互保,以達到保障最大化:妻子作為投保人給丈夫投,丈夫作為投保人給妻子投,其中一方發生風險,兩份保單都不用再交費了(去年理賠了一個投保人豁免的小單子,豁免了約11萬保費)。

去年,出現了

始料未及

的問題:

有客戶夫妻關係終止,為了保證保單繼續有效,最好的辦法是變更投保人為自己,問題來了:有找不到對方的;有對方拒不配合變更投保人的;更甚者人家直接把合同退了。。。

前兩種情況,沒有辦法變更投保人,只能“期待”投保人繼續繳納保費,被保人才能繼續有保障,而且還要擔心投保人哪天不交了或者退保了。事實是:前任繼續繳納保費的可能性很低很低(繳納了保費,被保人身故,前任也拿不到理賠金)。

最後一種情況就直接斷了所有的可能。

有人說,那我可以再投保一份啊,確實可以再投保,但結果如何就無法預測了:有可能正常承保(行話:標體承保,年齡的關係,保費會升高);或者增加保費(行話:加費承保,除了正常承保外最好的結果);有可能會保的不全,比如有些疾病不給保(行話:除外承保);有可能現在不給保,延長一段時間再投保看看(行話:延期,至少半年或1/2年後),最壞的情況是不同意投保(行話:拒保)

有經紀人給客戶提醒了這個風險,客戶表示:我們的感情很好,不會divorce,愉快的加上了投保人豁免,過了半年,divorce+找不到人。

PS:

1、不僅是投保人豁免有這個風險,只要投保人是配偶都會有這個風險。如何規避或解決,下篇文章繼續。

2、父母給孩子投保不存在這個風險。

總結

利--發生風險,省保費

弊--離婚後有脫保的風險

是否選擇投保人豁免,評估風險後再決定

在保險行業久了,會看到很多人性的東西,我始終相信與人為善是沒錯的。祝願大家都好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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