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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時期,政府的管控力逐漸下降,是什麼原因導致的呢?

陳龍正清除隱匿的原則,按他自己所說,是“使寄者無益,即不禁自止矣。”雖然也順應了時勢,限制官紳的優免數額,但緊接著他說:“不窮其隱,但抑其額外之濫寄。可見在均平賦役的前提下,他更注重調和情與法之間的利益平衡。正如在三縣爭田中陳龍正主張“當據查冊不當復丈”一樣,丈田雖然是最為有效的辦法,但卻不是最好的辦法,因為這種方法並不能保證能徹底解決賦役制度中的弊端。

反而容易觸犯鄉紳的利益,從而動搖基層社會的基礎。“頃因繕城,照優免例,每畝納銀一分,明導之寄矣,公用時,令其輸納,定冊時,禁其優免,可得乎”這種情況鮮明地表明瞭鄉紳富戶在地方社會經濟上的作用,因此從現實的角度考慮,想要全面的限制其優免是不可能的,也是統治階層所不願意的。首先,在政府在地方社會的職能不斷降低,基層社會空間及功能不斷擴大的條件下,政府想要維持在地方的統治,必然要維持與鄉紳等地方精英階層的經濟方面的聯絡,兩者之間達成某種契約,任何一都難以打破這種平衡,這也是明代中期以來歷代賦役改革大多難以取得實效的重要原因。

其次,站在士大夫的立場,陳龍正是支援優免的,在他看來,士夫及鄉紳優免不僅是凸顯其特殊地位的標誌,而且也是維繫地方社會政治經濟穩定的基礎。陳龍正從經濟上進行分析,認為適當的優免並不會阻礙經濟的發展以及減少國家的賦役徵派:“總計縣田地六十二萬有奇,自甲科至青衿,優免滿額,不過十萬,當役田尚有五十三萬,里長二千四十名,每名二百五十畝,合用田五十萬,本不患少。”按照陳龍正的標準,嚴格按照圖集限制優免的人數,能夠獲得優免特權的人自然是少之又少,國家的賦役以及地方的矛盾自然就易於解決了。總的來說,陳龍正的賦役改革能夠根據嘉善的具體情況進行因勢立法。

對於不同的問題採取不同的改革措施,體現了其敏銳的洞察力以及對於地方社會的關心,陳龍正的賦役改革雖然沒有大的根本性的革新之處,有時一些改革方法也過於理想,但是在嘉善地區推廣開來,還是有一定的積極性作用的。他的這種思想對於國家鞏固對地方的統治是十分有利道德,而且對於減輕百姓的負擔,促進社會經濟尤其是商品經濟的發展,無疑具有進步作用。慈善與教化一陳龍正救濟法律思想對於明清之際慈善組織的大量出現,一些日本學者很樂意將之歸因於明中後期以來的社會財富的增加以及地方力量的壯大,並進而解釋為地方分治力量插手地方事物的一個重要表現。

進而發展成為對於明清鄉紳階級的研宄。他們的研宄已經頗成規模,大陸及港臺地區的學者也普遍認可吸收他們研究的一些成果,許多研宄都受到他們的影響。梁其姿認為:“貧民在中國俗世社會再次成為焦點,就在明末以來的都市社會,但這第二次的世俗慈善組織不再由政府舉辦,而是由地方精英的推動。這點頗能反映價值混淆主要引起社會上層的焦慮;這些世俗民間慈善組織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解決財富所帶來的社會地位混淆問題,及財富本身所產生的焦慮問題。”雖然某些觀點還有待推敲,但是有些事實還是必須要承認的,那就是明末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等級差別的模糊化。

明代中後期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階層分化並沒有像以前那樣明顯,主要表現在人們在社會上的地位變化非常巨大,比如一些人身份低微,卻能錦衣玉食,一些士人地位很高,但是也免不了要忍飢挨餓。施善與受善在傳統的中國社會,一旦遇到災荒,施善的一方屬於政府的法律上所規定的職能,或中央派專人賑濟、或中央授權地方政府賑濟,明代是中國荒政立法比較完備的時期,在這個時期,政府組織進行救濟的範圍和力度都是比較大的。而且立法也較為完善,從中央的預備倉,到地方的義倉。從治標措施,到治本措施,可謂是非常完善。

可是到了明中後期,隨著天災人禍,內憂外患,最主要的是上下各級政府的貪汙腐敗,敗壞了政府的權威和公信力,即使少有幾個廉潔能千如的能臣,也並不能挽救政府救濟不利的頹勢,於是政府的真正管控能力日益下降,最終造成政府的救濟法律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