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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企業“走出去”,外派員工跨境個稅如何繳納?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以及中國企業的長足發展,越來越多國有企業積極地“走出去”,派出各類管理和專案人員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之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也日漸成為國有企業、外派人員關注的焦點之一。

本文將結合新稅法下的各項新規,尤其是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釋出的《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3號公告”),簡要介紹與“走出去”相關的個稅要點、規定,並以此為引,對相關企業如何做好境內外合規性管理、加強外派員工跨境稅務風險管理等問題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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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境外收入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相關規定

依據對“走出去”國有企業員工跨境流動形式的觀察,其典型安排可總結為下圖。

外派的中國員工因特定原因(公司工作安排)在某一段時間內(海外派遣期間)會在中國境外工作、居住,並取得相關收入;外派結束後,此類員工通常仍然會回到中國,並繼續外派前的工作。中國個稅一般仍然認為此類外派員工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居民個人,需要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在中國進行納稅申報。

1. 外派員工個稅申報的時間節點

作為同時從境內、外取得收入的“有住所”個人,其主要申報時間節點可概括為下圖。

境內派出方支付或負擔派出人員薪酬的,仍需在

次月15日

履行個稅預扣繳義務。

境內派出方未支付或負擔薪酬而且境外中方機構未進行預扣的,則需要在

次年2月28日前

履行外派人員資訊報送義務,包括:外派人員姓名、身份證件型別及身份證件號碼、職務、派往國家和地區、境外工作單位名稱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內外收入及繳稅情況等。

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內辦理納稅申報。

2. 外派人員境外所得申報的地點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中對申報地點作了如下要求:

中國境內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 境外所得的計稅、境外稅收抵免及相關征管要求

根據3號公告,居民個人境外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遵循新個人所得稅法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原則。3號公告也明確了境外稅收抵免時應採用“分國不分項抵免,超限未抵免部分分國結轉”的基本準則。

境外所得及及其稅收抵免的複雜程度高、涉及時間長,特別是涉及追溯抵免退稅的情況,其相關流程的合規性、資訊資料報送的實務要求等都將是“走出去”企業應關注的重點。

Part

2

“走出去”國有企業管理外派員工個人所得稅時需要關注的重點

根據普華永道對“走出去”企業在個稅管理方面的觀察,以下幾個方面被廣為關注。

1. 工資薪金收入境內外所得來源地分析

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是確定境外收入所得及其可抵免稅收的重要因素。根據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判定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關鍵原則是勞務發生地原則。實務中,外派員工在接收國發放的收入能否直接判定為境外收入,其境外稅收是否能夠在中國直接進行抵免,可能還需要具體分析,甚至需要與中國當地主管稅務局進行溝通和商討再作確定。

2. 境外所得來源地的納稅年度與公曆年度不一致

中國個稅的納稅年度是公曆年度,當外派接收國的納稅年度與此不一致時,如何進行稅收抵免一直是稅改前的爭議點和實操的難點之一。3號公告沿用以往對於境外所得和稅收抵免政策的主要原則和徵管方式,同時結合新稅法精神,對相關政策進行了補充細化和調整。根據3號公告,如果接收國的納稅年度涉及兩個公曆年度,按照其納稅年度最後一天所在的公曆年度,確認其對應的中國納稅年度以進行年度彙算清繳。

例如,2019/2020英國納稅年度結束於2020年4月5日,落在公曆年度2020年。該英國納稅年度境外所得對應的中國納稅年度則為2020年,以此為基礎進行境外所得納稅申報和稅收抵免。這種處理方法雖然相對簡明,但可能需要外派企業和員工在外派開始、結束等年度特別關注其繳稅和彙算清繳的安排,確保其境外稅收抵免能在整個外派週期順利完成。

3. 針對境外收入稽查補稅風險分析

我們發現目前仍然有很多“走出去”的中國企業及外派員工對各自在中國負有的稅務合規申報義務缺乏足夠清晰的認識。

中國已於2018年9月1日開始正式採用共同申報準則(CRS)與世界上100多個國家交換金融賬戶資訊,這為中國稅務機關獲取中國稅務居民境外所得和資產等相關資訊提供更為有效及透明的渠道。3號公告中也強調如果納稅人(外派中國員工)和扣繳義務人(中國派出企業)未按規定申報繳納、扣繳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以及報送資料的,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內容對其按規定進行處理,並按規定納入個人納稅信用管理。因此“走出去”的國有企業及其相關員工應關注並充分理解當前稅法政策下的有關合規要求,並及時完成相關申報、補退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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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針對“走出去”國有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務管理建議

為了“走出去”國有企業能更好的開展外派工作,並降低外派員工個人所得稅風險,我們概括以下幾點建議供企業參考:

維度

建議

政策和流程

重新審閱公司現有與外派相關的政策和流程是否完備,是否充分滿足當前稅法要求。對於同時需要進行境內預扣繳與境外扣繳/納稅的情況,企業需要做好預算,妥善安排企業及員工個人的現金流,與境外關聯方及員工密切溝通,做好境外納稅申報管理和資訊資料收集,以便及時在境內完成稅收抵免申報等。

預扣繳/資訊報送

梳理外派員工的基本資訊、境內個人所得稅預扣繳情況、外派員工相關資訊報送安排等。企業需要重視預扣繳、資訊報送等相關義務,需要時可在專業人士協助下加強與外派員工的溝通,以幫助其對政策的理解,實現企業和個人的稅務合規。

合規並有效的規劃

審閱現有外派專案中境內外個人所得稅合規申報安排、發薪安排及外派稅務政策等。在員工外派計劃階段未雨綢繆,結合業務需要和可能的派遣方案,針對員工外派期間境內外稅負進行整體分析和估算,為派遣方案決策提供支援。在員工外派階段,審閱個人所得稅考量的相關評估,瞭解相關員工在之前僱傭關係中的個稅處理及其後續影響。

實踐操作

跨境個人稅收處理的技術性較強,為確保個人正確申報境外所得和進行稅收抵免,除了要熟練掌握中國個稅有關規定以外,往往還需要了解對方接收國家/地區的國內法、相關國際稅收協定。必要時,建議企業和個人及時尋求專業人士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