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就業機會的增加,和年輕人就業觀念的改變,辭職已經是非常普遍的事情。作為一個勞動法專業的律師,給年輕人的建議是熱愛工作,即便是辭職也爭取寫一篇能夠獲得賠償的辭職報告,在辭職報告中列明理由可以將來向單位主張賠償金,當然我們的基本原則沒有變化,就是要實事求是依法獲得賠償。
員工主動離職能夠主張離職補償金的理由可以總計為一下四點:
第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這裡所說的勞動條件和既包括勞動合同約定也包括法律強制規定的。比如:井下、高空、高熱、高汙染特殊環境下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單位提供的勞保措施不到位,或者不符合安全標準。
第二未及時足額的給付勞動報酬,也就是拖欠勞動報酬,拖指超過一個計薪週期,約定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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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發放,到下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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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了還沒有發放。欠的內容包括基本工資、加班費和各種補貼。
第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第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侵害勞動者權益,這個理由是個兜底性條款,比如有些單位規定病假沒有工資,或者像華為的雞湯條款規定
“自願加班,放棄加班費”等等都是不行的,員工以此離職單位都要支付賠償金。
如果單位有違法行為你的辭職報告最好不要寫成
“世界那麼大,我想去看看”。
作者介紹:董恩升,資深勞動糾紛律師,擔任上百家政府機關、大型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的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