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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

隨著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人民群眾對生活質量的追求也不再僅滿足於溫飽,更多的人都選擇進行金融理財,尋求更快的致富道路。正因此,犯罪分子也多了可乘之機,經濟類犯罪率持續攀升。在這其中,受害者人數之多、涉案金額之大的當屬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兩類犯罪。那麼這兩種罪名有什麼區別呢?在下文中,雷石律師將為您詳細解答。

一、犯罪構成不同

1、主觀方面不同,非法

吸收公眾存款罪表現為直接故意,而集資詐騙罪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例如張三將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來的資金上交到公司的賬戶中,透過公司發放工資、提成來獲取利益,因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故其只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2、侵犯的物件不同,集資詐騙罪侵犯的物件是他人用於集資獲利所交付的集資款,既可以表現為資金,又可以表現為財物;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物件是公眾的存款,並且他只能表現為金錢的形式。

二、入刑標準不同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而對於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三、犯罪數額認定的不同

應當特別注意的是,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而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經濟類犯罪不同於暴力型犯罪,從我國曆次修改《刑法》過程中就可以看出,經濟類犯罪的刑期上限在慢慢降低,很多罪已經取消了死刑,所以好的辯護是可以對最後的刑罰產生非常大的影響。同時雷石律師也要提醒廣大人民群眾,投資需謹慎,切勿讓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