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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兄弟”許以高息?血本無歸!

“好兄弟”許以高息?

血本無歸!

80後的小張是某醫院醫務處工作人員,小張原本家庭美滿,生活幸福。直到2019年1月透過朋友的關係認識了雷某某,兩人一來二往成為了好兄弟。雷某某以投資銀行貸款過橋業務為名,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的月息誘使小張向其放貸10萬元,雷某某按約定支付小張本金和利息。嚐到甜頭的小張追加借款至100萬元,後雷某某資金鍊斷裂,尚欠小張本金70餘萬元未償還,小張因此損失慘重。和小張同樣將錢借給雷某某而損失慘重的被害人達30餘人之多。

原來,雷某某系因經營不善欠他人到期債務無法償還,遂產生向不特定人員借款用於償還債務的念頭。後

透過身邊朋友、同事口口相傳的方式吸收存款,採取借新還舊、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維持,直至資金鍊斷裂。

後雷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害人害己,嚴重擾亂了社會的正常金融秩序。政府、社會、個人要共同發力,維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作為公民個人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提高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辨別能力,保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向下滑動閱覽

(1)以高額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眾“存款”

(2)以籌集發展資金為名向不特定公眾“借款”

(3)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4)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5)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6)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7)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8)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9)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10)以投資入股的方式吸收社會公眾存款

(11)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12)利用“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

(13)以“認購商鋪使用權”和“內部職工集資”的名義吸收公眾存款

(14)以加盟補貼名義吸收公眾存款

(15)以投資經營專案為名吸收公眾存款

(16)以收取廣告位代理訂金的名義變相吸收資金

(17)以辦理預存卡形式吸收公眾存款

(18)以發展代理商為名吸收社會公眾資金

(19)假借銷售商品名義吸收公眾資金

(20)以銷售商品房、商鋪提供擔保等名義吸收公眾資金

(21)為放貸非法吸收社會公眾資金

(22)以參與“翡翠戴養”名義吸收公眾存款

友情提醒

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應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要投資者把辛辛苦苦賺來的血汗錢裝進別人的腰包,必然需要丟擲足夠吸引人的誘餌。這個誘餌或是高息、或是股權、或是經營權,不一而足,總之先畫上一張高收益的大餅。當你惦記著高額收益的同時,別人卻瞄準了你的本金,高額收益是許諾的,本金卻是需要實際交付的。投資者在咬大餅之前應發出靈魂一問:

有保證高收益的好事還能輪到我,為什麼他自己不去投資?

法條連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