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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創新的實現,離不開資金的持續投入

引言

科技創新的實現,離不開資金的持續投入——大家都知道,創新領域選擇方面的差異,企業多傾向於選擇最終消費品作為創新領域,這樣可以減少創新風險,而國家則希望企業選擇產業關聯度大的資本品作為創新領域,這樣有利於使用該資本品部門的整體技術水平的提高,但這樣可能會增加企業風險,創新活動時空範圍的差異,企業在創新活動的時空範圍上考慮相對比較狹小,注重短期市場需求,或者本地區的市場供求狀況,而國家則要重視考慮長期市場變化,以及全國乃至全世界的市場供求變化。

創新效果評價的差異,企業則較為注重經濟效益指標的實現,而國家則要通盤考慮經濟、民生、社會以及生態指標的改進

創新成果產權保護程度的差異,在創新成果擴散階段,企業則更希望對其創新成果產權進行保護,相反國家則希望儘快實現創新成果的推廣擴散。

就理論而言,企業可依據專利法、商標法、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進行保護,國家亦可依法組織其他企業或個人透過正當程式有償獲得,從而使其能夠迅速推廣擴散。由此可見,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國家政府與企業的目標並非完全一致。

對於這一問題,既不能讓企業不顧自己的商業利益而完全從國家的地位從事自主創新,也不能讓國家放棄社會整體目標利益,而來遷就個別企業經濟利益。而是透過制定適宜的科技創新戰略規劃,形成有機的官產學研的創新合作機制,使得企業在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時,能夠自覺、自願地符合國家科技創新的整體目標。

透過政府的科技創新發展戰略規劃的引導,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高校和科研機構為依託,以社會中介服務為支撐,最終形成官產學研於一體的協作互動、持續穩定的科技創新合作機制。發揮企業、科研機構和高校在不同型別的科技創新及其科技創新不同階段的重要作用,避免產學研的脫節,否則,不但無法滿足市場需求,而且科技創新成果也難以轉化。因此,需要在政府的發展戰略規劃下,促使企業、科研機構與高校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官產學研的科技創新合作機制。

政府作出戰略發展規劃引導,企業把科技創新成果推向市場,科研機構與高校進行科技創新研究,四者形成良性迴圈。官產學研的合作機制,不但可以使企業充分利用外部科技優勢,突破限制,縮短科技創新週期,而且還可以提高科技創新效益,快速轉化科技創新成果,減少盲目投入和重複開發。

科技創新融資機制

科技創新的融資機制即科技創新的資金投入機制,既包括企業的科技創新的資金投入機制,又包括政府以及其他市場主體對科技創新的資金投入機制。

科技創新的實現離不開資金的投入,尤其是研發經費的投入,需要大量的科技創新經費作為科技研發的保證。但由於科技創新的不同階段以及不同型別的科技創新的性質決定了不可能只靠企業進行研發投入。

因此,要想科技創新水平提高,就需要形成多元化、全方位的資金投入機制,充分利用各種融資手段,以保證科技創新對資金的需求。尤其是對部分應用研究和實驗開發研究,企業應當成為研發經費投入的主體,而對於基礎研究和重大高新技術則需要政府成為科技研發經費投入的主體。

除此之外,政府需要積極採用積極的財政金融政策,為企業融資、市場主體投資建立健全完善資本市場,以完善科技創新的風險分擔機制。但由於創新意味著創造性破壞,需要打破固有的利益格局,不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和物力進行研發生產,還有承擔失敗的風險。由於科技創新的高風險性與不確定性,因此需要政府加強資訊引導、培育風險投資、實施風險補償等建立起一個完善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釋放科技創新的市場風險。

一方面要建立包括政府基金、民間資金、國際資本在內的多元化風險投資基金

另一方面要完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這樣既有利於拓寬科技創新的融資來源,又有利於創新企業內部制度的完善,還有利於企業創新風險的分散,從而有利於創新的順利實現。

科技創新的政府採購、稅收、補貼機制

由於科技創新的外部性,要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將科技創新的外部性內部化,透過政府採購擴大企業的市場需求,透過稅收、補貼以降低企業的創新成本,刺激企業加大創新投入,以彌補私人與社會之間的創新收益差額。

政府在採購政策用品抑或辦公用品時可對創新型企業生產的新產品或提供的新服務給予優先採購與扶持,這樣透過政府這隻看得見的手調控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以適當的制度安排,擴大市場對科技創新產品的有效需求拉動,降低創新風險,擴大創新收益,從而推動創新主體進行科技創新活動。

政府對科技研發的稅收刺激同樣具有促進創新主體進行科技創新活動的作用。稅收優惠可以降低企業等創新主體進行創新的成本,進而提高創新的收益。並且與政府補貼相比,政府稅收具有對市場干預少、可預見性高、政策靈活強等特點,因此典型創新國家也多采用稅收優惠的方式實現對科技創新的有效激勵。

同樣,政府補貼也可以降低創新主體的創新成本,彌補了企業等創新主體的科技創新成果所產生的社會收益及其私人收益之間的差額,進而增加其創新收益,並且這也會使得創新主體開展因收益過小而不會進行的科技創新活動。因此,政府補貼也是世界各國政府促進企業等創新主體進行創新活動的常用政策工具之一。

科技創新的法制

保護機制市場經濟屬於法制經濟。科技創新活動很大程度上屬於市場經濟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科技創新的實現也離不開法制保護。然不同產品生產者之間進行商品交換的前提是明晰產權的界定與市場規範的公平。

但市場本身無法提供這一制度安排,必須透過政府有組織的提供製度供給。所以,政府除了要透過法律法規、條例以及政策的制定完善以加強創新的相關法制建設,還要嚴格維護創新活動的正常秩序,為科技創新的順利實現提供根本保障。在法制保護機制中,產權保護是其制度核心。

就增進經濟社會總福利的角度而言,科技創新無疑最終帶來了經濟社會福利的增加。因為一項創新在帶來消費者剩餘的同時,也給其他企業提供了與創新者共同分享獲取利潤的機會。然而,由於科技創新的外部性導致了企業率先創新的積極性大大降低。因此,政府需要做好相應的制度安排,以協調好各經濟主體間關係、激勵約束各利益集團的經濟行為。

產權是社會所強制實施的對一種經濟品的所有權、使用權與分配權。智慧財產權規定了創新者和創新成果間的產權關係。智慧財產權保護可以將企業在技術上的優勢轉化為以利潤等經濟變數為表徵的收益,還可以讓非創新者

“搭便車”行為成本高昂,最大限度地將科技創新的外部性內部化,提高創新型企業在創新收益上的確定性預期。因此,健全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僅是創新成果所有者權益的重要保障,同時也是科技創新風險投資者防範風險的重要工具,有利於企業持續創新動力的保持。

因此,政府應採取有力措施,積極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完善科技創新的法制保護機制,還要為其提供公平的市場環境。市場需求是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服務或改進產品服務質量、種類的重要依據,為企業獲取創新經濟利潤提供了強大動力

而市場競爭又是促進企業科技創新的主要外部壓力。因此,為了增強科技創新動力與壓力,需要營造良好完善的市場環境。

所以,政府需要提供相應的制度安排,積極發展完善各類生產要素市場,建立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政府一方面需要對創新者提供必要的保護

另一方面,也要透過反壟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對壟斷加以一定的限制,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並增進經濟社會總福利。科技中介服務機制

科技創新具有系統性,是一個需要依靠多要素積極參與的系統工程。

結語

在該系統中,除了企業的主體、政府的主導作用之外,科技創新服務機構專案同樣起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科技中介服務機制,是企業、科研機構、銀行等市場主體之間的重要聯絡紐帶,可以在促進科技與經濟有機結合的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