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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為妥善處理流民問題,建立獎懲制度加強對官員的治理

北宋時期,政府為更好救助流民形成一套細緻、嚴密的官員獎懲制度,為流民救助工作的高效開展,提供了豐富而系統的法律保障。

官員在處理流民問題上,能否盡職盡責是解決流民的關鍵,相對於中央政府,地方官往往是災害發生時流民救助的第一根救命稻草,宋人也曾說:“夫為國在養民,養民在擇吏,吏循則民安,氣和而災息。”北宋流民沒有轉變為大規模的農民起義,這與一大批先天下之憂而憂的勤勉官員是密不可分的。

明道二年,范仲淹將江淮、京東流民的受災情況上報朝廷,但朝廷卻遲遲未給予答覆,范仲淹不畏觸犯龍顏質問仁宗:如果宮廷中半天不供應食物該怎麼辦?現在受災流民舉步維艱,怎麼能有不撫卹的道理。當朝廷安撫流民後,范仲淹又將百姓所食的路邊草,拿給六宮及皇親國戚看,希望他們能戒奢以儉。

熙寧初年,河北路水災、地震不斷,大批流民南下,比肩接踵,當時竇卞鎮守深州,竇卞下令用常平倉之米賑濟流民。但是,動用常平倉米需要上報朝廷,得到許可方可使用,而這時等待賑濟的饑民又迫在眉睫,延誤每一分鐘都有可能使更多的人喪命,卞曰:“俟請而得報,民死矣。吾寧以一身活數萬人”。

這些官員的正義行為得到後人的讚頌。北宋政府為鼓勵官員能更多地招撫流亡,實行一系列獎勵機制,其中包括考課制度。北宋政府將招撫流移作為官員考課的一項指標,並嚴格限定等級,這就激勵了官員能更好的完成救助流民的任務。

文彥博上言:“臣切見利州路提點刑獄司楊文舉廉勤幹敏,前年利州路大飢,臣累牒本官體量救濟,備見用心集事,以致流民不致重困,伏乞朝廷將賜旌獎,陞陟任使,如經擢用後犯正,入己髒,臣甘同罪取進止。”這就是因救濟流民有功而受到獎賞的例子。北宋還將富弼救流民全活五十萬的例子,作為榜樣來激勵百官。

北宋政府這種激勵政策,也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因為把撫卹流移作為考課官員任職優劣與否的標準,致使一些官員為避免被評為劣等,而出現瞞報、虛報現象。

但實際上招募流民不滿百人,所報之數卻虛增十倍,後被張拭揭發定罪。這種例子同樣不少,但決不是主流,這種獎勵機制所帶來的效果,總體上還是利大於弊,一方面使流民問題得到更加廣泛的關注,另一方面也激勵百官更多的關心民生疾苦,特別是在解決流民問題的過程中湧現出一大批循吏,他們積極貢獻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可以說,因為他們所做出的不懈努力,才使無數流民得到妥善安置,穩定了民心,使北宋政權更加鞏固。北宋政府制定激勵政策,鼓勵了官員更加恪盡職守的解決流民問題,但仍不枉有一些人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置百姓於水火之中。

百姓不勝其苦,妻離子散,散落四方。為減少這種現象的發生,北宋政府必須嚴格對官吏的管理,因而又制定了相應的懲罰機制。政府對救助流民官員,進行懲罰的原因主要有兩種:一是在救濟過程中不能盡職盡責,不能較好的完成安置流民的任務。

例如延報災情、流民安置不妥當、造成重大傷亡等,如大中祥符五年淮南大旱,州縣不能存恤致民流亡者罪之,宋代黜降官員的級別名目繁多,除死刑外,還有刺配、除名勒停、編管羈管、責授散官安置或責令居住於某處、責授監當、提舉宮觀岳廟或分司居住,降級使用,以及特勒停、衝替、差替、直替、放罷、迫降官資、落職等等,輕者罰銅而已。

當然,處罰不是最終目的,北宋政府希望透過處罰不稱職官員,達到撫卹百姓的效果。二是在救濟時出現貪汙腐化的現象。

官員貪汙由來已久,宋代相對於其他朝代來講,貪汙問題雖不是最嚴重的,但仍多見於史籍記載,究其原因,主要是太祖建宋之初,就立下不殺文臣的誓言,其本意是想拉攏人心,穩定政局,但這一祖宗之法卻被繼承下來,上行下效,成為終宋一朝不變的約定。

這樣一方面使文臣的地位得到提高,但同時讓很多官員更加放縱,為獲取更多的利益,鑽制度、詔令的空子,法律限制作用流於形式,除大逆謀反之罪外,其他也只是貶職或降級到它處,俸祿還是照發,這樣,處罰過輕致使很多官員鋌而走險,巧取豪奪,吞噬賑災物資。

另外,北宋的俸祿制度,不健全也是造成貪汙的又一大原因,北宋官員的俸祿相對於其他朝代是較高的,但是在物價猛增、見官迭出的情況,仍然不能滿足官員的貪慾,貪汙受賄被當作理所當然。

最後,國家的監督機制也不夠完善,官僚之間結黨營私,置法令於不顧,賄賂公行。由於官員不以天下為己任的作風,及貪汙行賄給國家和百姓帶來巨大損失,加強懲罰力度,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可以有效的增加救濟的行政效率。無論是獎勵還是懲罰,其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踐行以民為天的宗旨,這也體現了北宋政府德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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