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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短乘長,一夫妻因多次逃票被行拘!

乘坐火車不想買票,“薅羊毛”,惡意逃票者竟想出各種方式逃票,就比如:持無效車票、站臺票上車、“買短乘長”、買進站出站兩頭票等方式少付或規避應付的費用,這種看似“省錢”的方式,實則是佔小便宜吃大虧,已然觸犯了法律法規。

日前,在江蘇鹽城火車站出站口,張某和妻子劉某緊隨前方乘客出站引民警注意。經查,二人多次買短乘長,累計逃票570元。目前兩人被行拘,並納入失信人員名單。

惡意逃票違法嗎?行拘處罰合理嗎?

首先,惡意逃票屬於違法行為 。因為惡意逃票者既然享受了鐵路運輸公司提供的運輸服務,就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鐵路運輸合同關係,而其未付或少付票款行為,構成違約,需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此外,惡意逃票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因此,如果存在多次逃票、拒不補票、在車站大吵大鬧、尋釁滋事等嚴重侵害鐵路運輸公共秩序的行為,還可能面臨最高十日行政拘留、最高2000元罰款的治安處罰。

如果高鐵逃票數額較高、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觸犯刑法,構成刑事責任。

由於張某、劉某多次買短乘長,惡意逃票,其行為已經構成了違法行為。二人不僅要補繳570元票款,還要面臨行政拘留,同時被列入限制乘坐火車失信人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