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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被詐騙方詐騙,法官“立案”替詐騙方“討回”詐騙款!

郝方與對方單便雲公司轉讓協議是2015年1月24日簽訂,協議規定明確只有對方單便雲履行協議一至六項後郝方才付款。協議簽訂幾個月後2015年6月8日郝方才被單便雲通知,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單便雲讓郝方馬上付款,(因為協議條款規定的項中涉及的資料不是用眼睛馬上能分辨真偽的)需要有時間到相關部門和銀行等機構檢驗真偽,於是簽了“補充協議”,郝方“違約”是多付五萬元,合同時間延時三個月,前後合同是一體的,然後郝方去相關部門、銀行等機構查驗公司轉讓協議單便雲“完成的資料”,都是虛假和偽造的材料,只是要成了最簡單的協議第一項的一半!二至六項完成沒有履行!郝方拒絕付款,讓單便雲退還合同定金等錢款四萬餘元,合同無效!

詐騙方所謂的起訴書!

對方單便雲百般抵賴不退回款項!反而利用關係透過邯鄲市峰峰法院副院長田學順,違反法律程式,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用虛假訴訟判決合同未履行判決付款方付款!二審法官邯鄲市中級法院羅琪不開庭直接下終審判決!為詐騙方做“保護傘”!

國家法律規定誰起訴誰主張提出訴訟請求應明確、起訴人要有具體、完整的證據,應當提供原件和原物,人民法院要核實,不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會駁回起訴!詐騙方單便雲如何僅僅用協議完成第一項的一半,至協議第二項到第六項協議完整性而不顧!就可以起訴郝方嗎!

協議第一頁

田學順開始就違反法律,隨後強行用簡易程式而不顧郝方要求普通程式!就是要把枉法進行到底!直接認定單便雲的虛假訴訟“合法”!違法亂紀不顧審理過程質證當事人應該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審判要以事實為準繩,對郝方提供的驗資報告、三個公司的基本戶和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單便雲詐騙,田學順不採信、不調查、不給郝方出具證據收據(二審中郝方的證據不見了)。

對方單便雲詐騙意圖和形式明顯,田學順,羅琪如何判定單便雲已經完成公司協田學順用違反法律程式,跳過審理過程,直接定性單便雲完成協議!就能掩蓋單便雲沒有履行公司轉讓條款,詐騙我方錢財的本質嗎?田學順用直接定性單便雲完成公司轉讓合同的手段,判決下達2018冀0406民初144號判決書。邯鄲市中級法院法官羅琪與田學順“配合默契”不開庭直接下達2018冀04民終3445號判決。

協議第二頁!

判決結果互相矛盾(二審維持),稱公司轉讓中的驗資報告、銀行流水、財務報表、賬冊、財務審計報告等虛假材料(對方履行協議方單便雲給付款方郝方的“所謂完成的公司轉讓材料)與本案無關,就是說明公司轉讓協議第二、三、四、五、六項與本案無關,那協議還有什麼履行的內容呢?還有效嗎?郝方是和誰簽訂的“公司轉讓協議”呢?判決就是在說不管公司轉讓協議對方是否履行,郝方就要付給單便雲錢款嗎?

田學順,羅琪利用國家法律違法亂紀!

1。法律規定誰起訴誰主張提出訴訟請求應明確、起訴人要有具體、完整的證據,應當提供原件和原物,對方單便雲履行完畢協議條款的證據在那裡呢?單便雲僅僅用協議的第一項完成的一半,於協議的第二項到第六項而不顧!就可以依據法律起訴郝方嗎?

2。違反法律程式規定,未向郝方徵詢採用審理方式,執意採用簡易審理,對郝方要求的普通審理置之不理!

3。審理過程質證當事人應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審判要以事實為準繩。田學順採取不調查、不取證、不給郝方出具證據收據(案卷中郝方遞交證據全無)等多項違法亂紀手段,下發2018冀0406民初144號判決書。二審邯鄲市中級法院羅琪與田學順“配合默契”,在不開庭的情況下直接下2018冀04民終3445號判決書!

3。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判決,直接定性對方單便雲詐騙為“合法”!庇護單便雲偽造國家機關材料、銀行票據的刑事犯罪,不移交公安機關!使其免受公安機關打擊!判決雙方協議第二項至第六項和對方無關!拿著單便雲所謂完成協議第一項完成一半的所謂理由就判決付款方郝方付款!

4。2018年10月22日郝方收到法院執行書,執行通知為16日,要求郝方26日到庭,但17日郝方建設銀行個人賬戶就被划走27。3萬元,隨後郝方共被峰峰礦區法院“執行”35。6萬元!

5。案卷中郝方在法庭上提交的證據全無!已經涉嫌藏匿證據的嚴重違法!並且對方單便雲所謂證據漏洞百出,根本就不沒有充分證明履行完協議條款!

6。直接定性詐騙方單便雲“完成”協議的方式!所有法律條款都是協議履行完後適用的法律!對方單便雲沒有履行協議!已經涉嫌詐騙和偽造銀行票據、有關部門材料的刑事犯罪!卻判決郝方付款!

田學順利用舉報交辦下級和屬地辦理的漏洞,也導致此兩人直接利用職務干預,以欺上瞞下的手段“消化”舉報!政法系統整治正在進行之中!這樣的害群之馬還能存在!它們的存在就是在誤國害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