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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傷害以“家”之名

編者按: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這句托爾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中的金句,是描述家庭關係中的經典。家庭關係處於所有親密關係的中心,是一個人出生的起點,或許也會是終點。“家庭暴力”是家庭關係的癌症,它以“家”之名,綻放人性之惡,創造人間最不應該有的親情之痛、人倫之殤。

在中國現代文學作品裡,較早期女性作家蕭紅在《呼蘭河傳》中寫過小團圓媳婦被家暴致死。作家筆下的世界,她死了就死了,除了她婆家心疼花掉的銀子,沒有任何人覺得悲慘。幫著掩埋屍體的鄰居,一個說“酒菜真不錯”,另一個說“雞蛋湯打得也熱乎。”

家暴題材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海報(來源:豆瓣)

對於更多人來說,對於家庭暴力的印象,來源於影視作品《不能和陌生人說話》中一個又一個令人窒息的家暴現場,男主安嘉和的臉幾乎和“恐懼”“暴力”畫上等號。

許多人以為文藝作品是一種對於現實的誇大,殊不知現實往往比文藝作品更可怕。

11月25日,是“世界消除對婦女暴力日”(InternationalDay for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然而就在這一天,憑藉蒙娜麗莎仿妝影片走紅的美妝博主宇芽釋出了被家暴的自白影片,控訴前男友(微博@沱沱的風魔教)的家暴行為。

美妝博主宇芽被家暴(來源:微博相關截圖)

無獨有偶,11月25日前後成了家暴問題在媒體集中爆發出來的時刻。在此前一天,韓國女星具荷拉自殺去世,也曾爆出被前男友家暴並遭受到威脅的細節;在此後的一天,去年便因家暴女友被捕入獄的蔣勁夫再度陷入家暴醜聞,其新女友在社交網路上指控其家暴行為。

蔣勁夫家暴(來源:微博相關截圖)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指的是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有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控制四種表現形式。身體暴力的直接傷害佔據各種家暴形式的首位,並且身體暴力發生的同時往往伴隨性暴力,也在傷害受害者身體的同時,對受害者的心理和精神造成無法修復的損傷。此外,戀愛、同居關係內發生的暴力事件屬於家庭暴力範圍內。

在這些被集中曝光的名人案例背後,是大量普通女性長期忍受暴力環境的現狀,在無人知道的角落裡,有更多絕望又無助的“秘密”。加拿大的一項研究表明,當一個受害女性終於拿起電話求助,她此前受暴力次數平均已多達35次;中國一家求助組織接收到的電話求助中,受害者忍受家暴時間最短的為3年,最長的達到40年之久(資料來源:紀錄片中國反家暴紀事)。據聯合國人口基金2010年的調查顯示,60%-70%的婦女都曾收到過與其關係親密的人的身體虐待,19%-55%會受傷(淤青、腫脹、腦震盪、骨折、流產,甚至殘疾)。在家暴行為中,被傷害致死的極端案例也並不少見。

這本是人間最不應有的暴力,在緊閉的家門背後,暴力在旁人無權干涉的空間中橫行,在父權社會丈夫打妻子天經地義的觀念中、在不平等關係中的肆意生長的控制、支配欲和暴力因素中、子女被視為私有財產的觀念中,“家”這個溫暖柔軟的詞語被冠名為“暴力”的定語。受害者身體上的疼痛、心靈上的摧殘、不能擺脫的煎熬,痛苦和絕望彷彿衝不破的繭,以家的名義、愛的名義將他們裹挾在並不平等的親密關係中。

“受害者有罪論”

——你為什麼不離開施暴者?

面對家暴和當下的社會環境,過去有太多人選擇了閉嘴。柴靜在《看見》中用“沉默的尖叫”記錄了許多沉默背後的故事。有人沉默守護已被踐踏的、所剩無幾的好強與自尊,關上房門面對無盡的黑暗、逐漸失去掙扎的力量、只能一再跌落;也有人被逼到絕境、以故意殺人罪入獄,監獄成了能找到心靈安寧的最後一個出口;還有的人,帶著傷痕長大,自責、自卑、缺乏安全感是一生都無法卸下的重擔。更有的人,根本沒有機會長大。

《看見》

柴靜 著 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而對“家暴”這一社會問題的討論中,不免會產生不同的聲音。“既然如此,你為什麼不離開施暴者”這樣的責問也很常見。

但是,離開真的那麼容易嗎?文字和影象無法呈現家暴受害者真正的痛苦絕望,孩子、父母等等因素,受害者無法離開施暴者的因素也遠比我們想象的複雜。暴力傷害的程度、夫妻感情、婚齡長短、孩子的年齡和人數以及傳統觀念,文化因素,甚至是就業、住房、經濟來源等,都擺在他們面前,需要反覆權衡。受暴者需要的不是質疑,而是對ta狀態懷抱同理心的支援和陪伴。

1。愛,多少家暴假汝之名?

家暴真正的根源在於不平等的家庭關係:施暴者加於受暴者身上的暴力,也因為公權力的缺位和缺乏法律震懾而成為了合理存在。人們常常為家暴尋找各種合理的藉口,常見的說法有丈夫壓力太大、受暴者本身存在過錯、醉酒與自控能力差等等。

《親密關係如何傷害我們——性別暴力的94個案例》

陳亞亞 主編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於是——

孩子成為了父母的私有財產、父母可以隨意支配孩子的生命健康權。虐待你?不,孩子,爸爸/媽媽是愛你的。

妻子/丈夫成為了另一方發洩自己控制慾的工具。家暴?不,親愛的,我是愛你的。

因此,受暴者不會離開,帶著施暴者會變好的幻想,心中想著:“雖然……,但是他/她是愛我的。”

然而,在毫無反抗的生命面前,施暴者會越來越失控,暴力也更加肆無忌憚……

人們應該認識到沒有在家庭內使用暴力的任何藉口,而任何一種暴力都會破壞關係平等和家庭和諧。

2。難以啟齒

對於暴力,人類總是會傾向從個人生活史的角度分析暴力產生的原因:人性的複雜、家庭暴力所處環境的複雜。這種追本溯源的方式雖然主觀上可以是為了分析暴力來源,卻在客觀上為施暴者製造開脫藉口——一切都是事出有因,並非他本性使然。

女性會用沉默守護自己的好強與自尊,男性同樣如此。此外,男性將深處恐懼(還有自認為是愛)的女性作為洩憤的物件;女性家暴男性會被人冠以“女性解放”的頭銜。同性戀家暴、老年人家暴、殘疾人家暴的問題也同樣嚴重。

《暴力:一種微觀社會學理論》

[美] 蘭德爾·柯林斯 北京大學出版社

對此,美國社會學家蘭德爾·柯林斯在《暴力》中提出:沒有暴力的個體,只有暴力的情景。

所以,可以說分析暴力需要擴大視野範圍,將注意力從個體背景轉移到暴力的具體情景中。人類的本性不會觸發暴力,反而會弱化暴力,而與其說社會制度阻止了暴力,不如說它鼓勵了暴力的存在,甚至將其制度化。

3。溫情指望都被磨滅,逃跑無果只剩恐懼

以為親密無間的人卻冷眼相向,拳腳相加,曾經以為不必設防的心卻備受凌辱、無法自拔。當所有溫情和希望在暴力的重壓下灰飛煙滅,受暴者怎會不想離開?但往往掙扎的結果都是徒勞。

據統計,20%的施暴者都是極度歇斯底里的,不允許受害人與之分手。而因分手、離婚等原因使得施暴者以極端手段造成被害人傷亡的案例並不罕見。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對5年來150起一審案件進行歸類時發現,其中涉及家暴的案件高達48起,分手導致的暴力為23起,控制型人格達到46起。

不斷反抗、逃脫,最終又被“抓回”到那個施暴的環境,並且受到更嚴重的傷害,讓受暴者習得無助。他們覺得自己沒有反抗能力,沒有機會逃走,他們無論怎樣掙扎都無法離開這個環境。

“不在沉默中滅亡”

——公權力的介入是國家義不容辭的責任

緊閉的家門掩飾著隱匿的罪惡。受害者孤立無援、求告無門,“憑什麼”“為什麼”在心底吶喊,絕望轉化成憤怒,玉石俱焚、不顧一切。雖然無法預料其中潛伏的慘烈結局,但是有的受害者還是毅然決然地選擇了用以暴制暴的方式守護自己被碾碎的驕傲。

陝西省女子監獄服刑人員周玉茹,常年被丈夫家暴,有一次,好不容易在好心人的幫助下逃到了派出所,向警方求救,卻得到了一句“等你丈夫動手傷人的時候再來報案”的回覆。於是,幾個小時後,警車來了,帶走了渾身是血、殺死了丈夫的她。

當暴力被限定在家庭範圍內,在世人眼中,它就變成外人不便插手的個人隱私,變成了清官難斷的家務案。自夏以來,就有文字記載的法典,自古以來,卻是法不入家。

而即便是有明文規定,在封建王朝的律法中,丈夫打傷妻子,只有在致妻子受傷的情況下才處以刑罰,還要罪減二等,而妻子毆傷丈夫則要罪加幾等,打死丈夫,妻子面臨的刑罰或被處死,或被絞殺,甚至被凌遲。父權文化對婚姻、家庭中的當事人和整個社會的影響都很深。因此,男性擁有權力控制女性。

古代相關律法

《唐律》:諸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

《宋律》:凡妻毆夫,至折傷以上者,各加凡鬥傷三等,至篤疾者,絞。

《明律》: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

對於周玉茹案件的描述,筆者的本意並非單純指責,而是想表達這樣的概念:公權力的介入,是國家和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

事實上,國家一直都在推進相關的立法工作。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中首次明文規定,家庭暴力成為法定的離婚理由。受害人有權利請求公安機關制止家庭暴力(那時,一些低收入地區並不知道什麼叫家庭暴力)。

《婚姻法》相關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的救助措施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除了《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都有對有對保護家暴受害者合法權益的相關條款。

不過,法律條文規定常常只能解決原則性問題,從許多案例來看,公權力如何介入、介入多深,基層執法部門的指導性操作規程是什麼,還需要進一步的規範。

200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員釋出了涉及家暴婚姻案件的審理指南。

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

家暴受害者不再需要忍受、或者以生命相搏才可能為自己推開了一扇通往安寧的門。反家暴很難,但以後,不再孤單!

家暴的根源在於不平等的家庭關係,我們對待家暴一定要:零容忍。施暴者在第一次家暴行為後沒有得到控制和制止後往往會愈演愈烈。因此,我們一定要在第一時間遠離家暴者或有傾向的人員。

家暴行為往往以故意傷害罪來定刑,其標準為受害者受輕傷。大多數受害者沒有固定證據、保護自己的意識,因此學會保留被家暴的證據對保護自己、懲治家暴者極其重要。而作為沒有外人在場的“孤獨的受害者”,固定證據是很困難的事情,因此也要及時尋求“外援”(全國婦聯婦女維權熱線12338)。

除此之外,有些受暴者出於對子女成長的顧忌而不願離婚,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這一保護令為民事強制措施,相當於對施暴者和受暴者的隔離。如果施暴者違反這一保護令,將會觸犯刑法。

家庭暴力最為令人恐懼的便是暴力的代際傳遞。國外一項研究表明,70%的施暴者在施暴的同時也會向孩子動手,剩餘的施暴者即使不毆打孩子,其施暴現場往往有孩子在場。而在這種環境下艱難長大的孩子,有70%將會延續這樣的行為。李陽時年三歲半的女兒目睹了李陽毆打妻子,她對媽媽說:“I can kill Daddy。”這句話帶給媽媽李金的恐懼不亞於前夫的暴力。這句話帶給社會的也同樣沉重。這不是要大家斷言受暴力所害者終將成為施暴者,而是社會如何推動更好的資源和環境,將那30%未延續暴力的行為擴大,中斷暴力代際傳遞。

很多家暴受害者在擺脫傷害後,他們的自我意識思維方式生活理念都無法改變。“為什麼”“憑什麼”這樣的問題早就捆綁住他們的內心,負重“仇恨”前行。身體上的傷痛遲早可以恢復,而心靈上的缺損卻永遠無法得到修復。對他們的心理修復是一個漫長又複雜的過程。

反家暴的法律正在逐漸完善,如何清理那些傷害留下的仇恨也成為我們需要面對的問題。

作為社會中的普通一員,也許我們很幸運並不在家庭暴力的陰雲環境中生活,但家暴並非遠方的哭聲,讓我們瞭解它、識別它、制止它,一同向家庭暴力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