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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撫卹金”屬於遺產嗎?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如何分配?

死亡撫卹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後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近親屬或撫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具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由於法律對此沒有統一的規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死亡撫卹金存在諸多的誤區。那麼,死亡撫卹金的性質是什麼?死亡撫卹金應該如何分配呢?

(網路配圖)

▌一、撫卹的性質是什麼?

死亡撫卹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相當於生活費,因而死亡撫卹金是基於死亡而發放的撫卹金,所以帶有撫慰其家屬,還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性質。

1、撫卹金不是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撫卹金產生於死者死亡之後,並且是基於特定的身份產生的財產權,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因此,撫卹金不是遺產。同時,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透過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為,取得財產所有權或其他合法債權,而撫卹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時才給付的,不是基於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為而取得的。

甘肅省高階人民法院在楊風蓮與臨夏回族自治州工業和資訊化委員會履行發放撫卹金職責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2018)甘行申202號]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卹和優待。’《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據此,死亡撫卹金是公民死亡後死者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及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喪葬費是死者單位給予死者親屬處理死者後事的一種補助,屬於‘遺屬津貼’的範圍,因為死亡撫卹金髮生於死者死亡後,不屬於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所以死亡撫卹金不是遺產,而應將其歸為家庭的共有財產。對撫卹金的分割,可以採取均等分割的方法,但也而應優先照顧死者生前對其進行扶養並喪失生活來源的近親屬。”

正是因為如此,死者的債權人不得主張以死者的死亡撫卹金來償還其所欠債務。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在巢湖市濱湖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汪永生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2019)皖執復95號】中認為:“撫卹金是有關單位在死者死亡後,發給死者近親屬的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近親屬,具有明確的人身屬性,不是被執行人胡家技的個人財產。複議申請人巢湖市濱湖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汪永生提出死亡撫卹金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八種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情形,可以執行。但撫卹金並非屬於被執行人胡家技所有的財產,解除凍結並無不當。”

2、撫卹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撫卹金作為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既不是工資、獎金,也不是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不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那麼作為夫妻一方就不能依據《婚姻法》主張撫卹金其中一半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支援下,排除了撫卹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

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在康秀枝與康國安、康麥娥共有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豫0527民初4397號】中認為:“康發德死亡後,內黃縣社會保障事業管理局一次性賠償其親屬撫卹金53353。2元,撫卹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後才給付給死者家屬的,不是基於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為而取得的,故撫卹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是遺產。應撫卹的物件應是死者親屬,不僅包括死者配偶,還應當包括死者的父母、子女,屬於本案所有的當事人的共同共有物。”

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在李巧雲,李巧玉,李巧玲等與管桂靈共有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陝0102民初553號】中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撫卹金是國家在死者死亡後,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放該種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撫卹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是死者的遺產。而是屬於死者直系親屬的財產權。”

▌二、撫卹金如何分配?

在現實生活中,關於撫卹金的分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並且也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但主流觀點還是相對集中一些的。

1、撫卹金的分配原則。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有撫卹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

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在翟全珍等與李兆新等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7)魯0181民初5388號】中認為:“撫卹金系在死者死亡後,國家或死者單位發給死者近親屬的費用,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享受撫卹金的人應為死者的近親屬,其雖不是遺產,但具有遺產屬性,可以比照遺產繼承方式分割,同時參照與死者關係親密程度進行分配。時建美去世後章丘區財政局發放的撫卹金,其丈夫李兆新、其母親翟全珍、其女兒時文雁理應共同共有,李鋒雖不是時建美的婚生子女,但由於從小由其撫養長大,具有緊密的親屬關係,亦應共有該撫卹金,故翟全珍、時文雁主張與李兆新、李鋒分割涉案撫卹金,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關於36540元撫卹金的具體分配,考慮到翟全珍系時建美母親,年紀較大,喪失勞動能力;李兆新系時建美的丈夫,妻子去世給其帶來更大的精神傷害,本院酌定李兆新、翟全珍各分割36540元撫卹金的30%,即10962元。李鋒與時文雁有自己的收入來源,本院酌定其二人各分割36540元撫卹金的20%,即7308元。李兆新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是對其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的放棄,對此,其應承當相應的法律後果。”

2、參與撫卹金分配的範圍。

撫卹金是給予一定範圍內的物件,或者說是給予符合某一標準的物件。“家屬”並非法律術語,但法院的裁判觀點已經非常鮮明,家屬即為近親屬,也就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都可以作為參與撫卹金分配的主體,並不僅僅侷限於第一順序,也就是說並不侷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不論是第一順序還是第二順序都可以參與撫卹金的分配,結合親密程度及扶養關係等等考慮。

3、撫卹金數額的確定。參與分配的人並不必然是平等分配死者的死亡撫卹金,應當根據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依賴性等因素適當分割。

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在謝青泉與謝樹森共有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9)渝民申936號】中認為:“死亡撫卹金不是死者的遺產,是向死者配偶、直系親屬和死者生前所扶養的人發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性質的金錢給付,目的在於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生活來源、生活困難的近親屬。死亡撫卹金的分配應當根據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依賴性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均分。一、二審法院考慮到謝樹森與王年均共同生活幾十年,現已90歲高齡且身患多種疾病,應當予以照顧的情況,酌情多分並無不當,謝清泉申請再審要求多分死亡撫卹金於法無據,其該項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作者:李明君;

編輯:微視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