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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為何新增缺席審判制度?

“剛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舉行了閉幕會,常委會組成人員172人出席,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會議以170票贊成,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這是刑事訴訟法自1979年制定實施以來的第三次重要修改。

本次修改中新增了缺席審判制度,這也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中首次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為什麼要建立缺席審判制度?作為基本法律,為什麼這次修改刑訴法只在常委會上就討論透過?為什麼毒品犯罪等沒有納入缺席審判的範圍?針對上述問題,北青報記者進行了採訪。

“不能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

近幾年,我國不斷加大懲治腐敗的力度。作為我國的一部基本法律,刑訴法於1979年制定,分別在1996年、2012年進行了兩次修改。在2012年的修改中,增設了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但側重解決國際贓款的追繳問題。對於外逃的貪官,我國以往只能透過遣返、引渡回國等途徑才能對外逃貪官進行審判。

今年的第三次修改,缺席審判正式寫入刑訴法中,作為第五編特別程式中的一章。目前,刑訴法第291條明確:“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告訴北青報記者,對一些案件進行缺席審判,也可以使案件得到及時處理,把證據及時給固定下來,避免因為時間過長、當事人記憶減退,甚至有一些證據固定不下來滅失的情況發生。“對外逃的犯罪分子要給予法律上的否定評價,彰顯法律權威,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王愛立說,在反腐敗工作當中,有一些人以為國外是避罪的天堂,進行貪汙、賄賂犯罪以後,攜款到國外企圖逃避法律懲罰。“雖然人在境外,但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就要彰顯出法律的尊嚴,做出否定性的評價,不能夠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

缺席審判要“慎重使用”

在外界看來,缺席審判制度也存在需要高度關注和警惕的問題。刑事審判強調被告人要在法庭,不在的話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強行押到法庭接受審判。聯合國人權公約中規定的是出席法庭審判為自己辯護,甚至在法庭上提出證據和質證等,這是一項權利。而缺席審判導致的結果,便是這項權利不能有效行使。“這次制度設計的時候,在草案的討論過程當中,重心都是放在如何彌補這方面的缺陷。”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王敏遠說。

討論的結果最終也在刑訴法中體現了出來。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託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刑訴法還明確,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法院應當重新審理。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交付執行刑罰前,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王敏遠說,在他看來,缺席審判要“慎重使用”,並且在使用過程中充分注意權利保障的重要性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嚴格要求。

“缺席審判的範圍不宜擴得太大”

新修改的刑訴法在291條中嚴格限制了缺席審判適用的犯罪種類,即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分組審議中,就有委員認為,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還可以擴大。李巍委員說,對那些社會危害性極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嚴重刑事犯罪案件,必須嚴懲,“比如毒品犯罪案件,法院每年審理在20萬件左右;再比如電信詐騙案件,每年也差不多幾十萬件。當前開展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也暴露出了很多嚴重的刑事犯罪案件”。

但最後透過的刑訴法,還是對範圍進行了嚴格的限制。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黃永認為,從有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角度來說,缺席審判的犯罪不宜擴得太大,“缺席審判制度的建立也要考慮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方面有利於打擊犯罪,另一方面還要考慮到規範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不能過多使用這種手段來追究責任,所以我們做了嚴格限制。”此外,刑訴法還規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刑訴法修改為何只在人大常委會透過?

外界提出疑問,這次刑訴法在常委會上就通過了,以後是否會成為常態? “刑事訴訟法三次修改,在1996年、2012年都是大會來進行審議的,因為承載著基本法律的任務,修改的條數又很多。”王愛立說,本次修改指向明確、內容特定。

北青報記者瞭解到,究竟由大會審議還是由常委會審議,與全國人大和常委會的職權劃分有關。立法法明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王愛立介紹,如果不涉及到對基本法律基本原則的修改,常委會有權對部分修改條款進行審議透過。

針對刑訴法的修改,王敏遠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議。他認為,這次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當中的很多要求應該反映到刑訴法修改當中,但因為這次修改時間來不及,就沒有反映出來,“只要一個問題是有助於推動法治發展的,只要這個問題的修改條件已經基本成熟,圍繞這個問題大家基本達成共識了,就趕緊先改,哪怕是區域性,哪怕是個別條文,不要等到十五六年之後”。

防止速裁程式被濫用

新修改的刑訴法還增加了有關速裁程式的相關規定,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由於程式上較正常的審理程式作了簡化,如何防止速裁程式被濫用也是外界關注的焦點。法工委刑法室副處長陳遠鑫解釋說,在適用速裁程式時,有一個很實質性的條件,即被告人必須要同意。“而且對於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合法性,在修改裡面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都要求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告知法律的有關規定,重要的事情說三遍。”陳遠鑫說。(文/記者孟亞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