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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結婚,沒領證也能認定是夫妻嗎?不符合3個條件才行,算同居!

大家都知道,我國的婚姻實施的是登記制度,也就是領了結婚證才能算是法律認可的夫妻,但是在90年代之前的農村,由於大家結婚登記,要領結婚證觀念還不是很強烈,因此很多農民往往只是舉辦了婚禮,然後在親朋好友的見證下,結了婚,卻沒有領取結婚證。那麼沒領證也能認定是夫妻嗎?不是的,要符合3個條件才行,否則只能算同居!

很多朋友肯定不太清楚,事實婚姻和同居有什麼區別呢?兩者的區別就在於事實婚姻,國家是認可的,沒領結婚證,但是仍舊比照婚姻關係處理,可以正常的離婚、生育子女等。但是同居就不一樣了,有一個詞叫做“非法同居”,這只是民間的說法,法律上並沒有這一說,雖然同居並非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是法律也不保護。以後不管發生了什麼糾紛,只要沒領證,都不能按照婚姻關係處理。

那麼需要什麼條件沒領證也能認定是夫妻呢?根據規定,必須符合以下這三個條件。

①男女雙方“結婚”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因為男女雙方沒有領結婚證,因此所謂的“結婚”只是舉行了結婚儀式,後來一直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但是這有個時間要求,那就是舉辦婚禮要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為什麼是這個時間呢?因為這個時間是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的時間。在這個時間之前結婚的,即使沒有補辦結婚登記,還是法律認可的夫妻。

②結婚的時候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這是什麼意思呢?之前在農村有很多近親結婚的現象,例如表哥娶表妹的,這種情況是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所以有這些禁止結婚的情況的,不管是什麼時候結的婚,婚姻都是無效的。另外,我國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如果在結婚的時候年齡不到,也認為沒有達到結婚的條件。所以如果有這些情況的,也不能認事實婚姻。

③沒辦理結婚登記,但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事實婚姻的前提就是沒有辦結婚登記,如果領了結婚證,無疑就是合法的夫妻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除了符合上述這兩個條件外,還必須是一直以夫妻名義對外生活,如果沒領結婚證,且男女雙方只是暫時性的一起生活,對外不是以夫妻的名義,那這就是農民口中常說的“非法同居”了,並不能算事實婚姻。

在這裡,還要提醒農民朋友注意的一點就是,1994年2月1日之後,就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因為這時候我國婚姻登記制度已經完善,結婚就以領取結婚證為準。如果這個時間以後還不領結婚證的,按照同居處理。很多農民有點疑惑,那這種情況離婚怎麼離呢?兩個途徑,要麼是先去補辦結婚登記,然後再去離婚。要麼就是直接一拍兩散,視為沒有結過婚。

以上3種情況下,即使沒領證,也能認定是夫妻,構成“事實婚姻”,可以正常要求“離婚”!那麼農民朋友,你的身邊有這種事情發生嗎?歡迎交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