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推網

選單
歷史

【關注】徵收拆遷補償不能一刀切!你必須知道的補償決定流程!

在徵收拆遷的過程中,隨著程式的推進,被徵收人會收到各種各樣的檔案。其中在國有土地徵收拆遷中,

最值得注意的就是《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如果房屋補償問題一直不能協商一致,被徵收人也不及時提起法律程式,很可能面臨司法強拆的風險。

司法實踐中,

集體土地也參考國有土地的流程

01

做出補償決定,就能直接強拆?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是指國家相關部門在依法徵收公民房屋時,若未能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協議,房屋徵收部門可以申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在政府做出補償決定後,是否就能直接強制拆除房屋?

答案是否定的。

政府做出補償決定後,必須確保被拆遷人對補償決定提出行政複議以及訴訟的權利,並且被拆遷人必須在補償決定期限內未搬遷的,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政府依據補償決定,對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步驟,簡要如下:

強拆也要遵循法定程式!

一、做出補償決定。

政府依法徵收公民房屋時,若未能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協議,做出補償決定。

二、等待被拆遷人的複議訴訟期屆滿,以及補償決定期限屆滿。

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向被拆遷人送達強制拆除文書。

五、在拆除前向被拆遷人按照補償決定,給予補償。

六、強制拆除房屋。

02

最高院判例

1993年貴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經貴陽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在貴陽市省府北街及其相鄰地段修建商住樓。1995年6月該公司領取拆遷許可證。於某私房位於拆遷範圍。

該開發公司因未能與於某就安置補償達成一致,向貴陽市住建局(當時為貴陽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裁決(現已改為補償決定)。貴陽市住建局於1996年3月11日作出(1996)築遷裁字第9號裁決,由該公司在貴陽市花溪大道北段“貴溪商住樓”安置被拆遷人於某。

於某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並向貴陽市雲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裁決,該裁決被依法撤銷。

同年3月22日,房產開發公司申請強制執行該裁決。貴陽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處(以下簡稱貴陽市拆遷處)、貴陽市住建局稽核同意後上報貴陽市人民政府。

經貴陽市人民政府審批決定後,貴陽市住建局以貴陽市拆遷處名義張貼(1996)築遷執告字第9號拆遷公告,限被拆遷人於同年6月20日前搬遷完畢,逾期不搬將強制搬遷。因於某到期仍未搬遷,貴陽市拆遷處對於某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遷。

於某不服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再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稱:被申請人貴陽市住建局據以實施強制拆遷行為的(1996)築遷裁字第9號裁決書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申請人至今沒有得到任何安置補償。分管市長在《貴陽市建設拆遷強制執行的報告》上的簽字同意,不能代替市政府應當作出的書面決定。且1998年5月21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向一審法院提供的答辯材料也否定了以市長簽字同意方式進行強制拆遷行為的合法性。

請求撤銷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2000)黔行再終字第2號再審判決,並判決賠償房屋及其他財產損失。

03

判決結果

一、撤銷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2000)黔行再終字第2號行政判決、(1998)黔行終字第12號行政判決和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築行初字第2號行政判決;

二、確認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實施的強制拆遷行為違法。

04

法院觀點

被拆遷人在拆遷裁決規定的拆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貴陽市人民政府可以進行強制拆遷。但作為申請和實施強制拆遷依據的(1996)築遷裁字第9號裁決,此前已被另案判決撤銷。

因此,貴陽市住建局及貴陽市拆遷處強制拆遷於某房屋,缺乏法律依據。

本案貴陽市人民政府以分管副市長在相關申請報告上籤署意見,並以此取代應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遷決定和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決定及相應的送達程式,亦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

因貴陽市拆遷處不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資格,故違法責任應由貴陽市住建局承擔。

因違法強制拆遷行為已經實施完畢且不具備可撤銷內容,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違法判決。申請再審人於某歷經多年訴訟仍未得到安置補償,貴陽市住建局與拆遷人某房產開發公司應依法對於某的房屋進行補償或妥善安置;因違法實施強制拆遷給於某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失,亦應依法予以賠償。

05

律師分析

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的徵收補償方案,是強制拆除房屋的合法性基礎,被拆遷人不滿意的可以針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提異議或者裁決。

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據安置補償決定,對被拆遷人進行強制拆除的,應當保證被拆遷人的複議訴訟期限,被拆遷人超過期限不搬遷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不能以行政命令或者負責人簽字等方式代替法律程式。

同時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先進行補償,再拆除房屋。

進行補償的方式不侷限於現實貨幣補償,透過提存的方式,也滿足該要求。

06

律師建議

提醒廣大被拆遷人,政府做出安置補償決定後,對補償不服的要及時進行復議、訴訟等相關程式,不要採取“等”、“拖”等消極措施,並且及時聘請專業律師介入,避免進一步損失。

同時安置補償決定做出,也不意味著政府可以立刻進行強制拆除,需要保證被拆遷人複議、訴訟權利,並且要確保超過安置補償協議的期限(行政複議期限為

自收到補償決定作出之日起60日,行政訴訟期限為自收到補償決定作出之日起6個月,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自接到行政複議結果起,15天訴訟),被拆遷人需儲存好上述文書,作為證據。

政府依據安置補償決定進行強制拆遷,必須向人民法院申請,而不能以政府命令的方式進行強制拆除,被拆遷人可要求檢查政府相關手續是否其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