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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刺史是什麼樣的官職?為什麼在不同朝代有不同的職責去對應?

因為刺史這個官職在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職責,所以直接拿來和現代的官職去對應就顯得有失偏頗,我們需要先簡單梳理一下其發展脈絡。

(一)漢代刺史

首先,所謂“刺史”之刺,有著刺探、偵探之意,簡單說就是檢核問事。在秦代是沒有刺史的,與之功能類似的是三公九卿中的“監御史 ”,主要負責監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務。

到了漢初劉邦之時,漢高祖劉邦時期,監御史制度曾經一度被取消;到了文帝的時候,又在監御史制度之外設定了一套新的地方監察制度——丞相史出刺制度,和監御史制度並行。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有點像現在的中紀委巡視制度。

刺史真正的出現,是在漢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廢諸郡監察御史,始常設刺史。刺史巡行郡縣,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部置刺史一人,後通稱刺史。主要是維護皇權,整頓貪腐,澄清吏治。漢代刺史的職權,有明確的規定,即“奉詔六條察州” :(1)“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併土地,反對其橫行鄉里。

(2)“二千石不奉詔,遵舊典,倍公問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即打擊地方高階官員的以權謀私的不法行為。

(3)“二千石不恤疑獄,風歷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實訛言。”即打擊地方高階官員執法不公平。

(4)“二千石選署不平,阿附所愛,敝賢寵玩”,即打擊地方高階官員在察舉士人時偏向親己。

(5)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任所監”,打擊地方高階官員子弟不法。

(6)“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打擊地方高階官員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結。

但是到了西漢中後期,雖然刺史的主要職權還是監察,但是在執行公務時,刺史作出了一些超出監察之外的事情,開始插手干預地方的軍政事務。而孝成帝時期刺史改稱州牧,其職權也進一步隨之擴大,開始由監察官變為地方軍事行政長官。

(二)唐代刺史

到了唐朝的時候,把郡改成了州,於是便以州的太守作為刺史,但是到了玄宗的時候,又把這一制度給反了過來,改州為郡,以刺史為太守。之後的皇帝,比如肅宗又再復舊制。總而言之,在隋唐時期,州郡幾乎可以等同;而刺史和太守亦可劃等號。這是高層官員中人數最多的一個群體。我們熟悉的唐代大詩人中,張九齡、岑參、白居易、元稹、劉禹錫、柳宗元等人都做過這個官職。

唐代刺史的職務非常繁雜。白居易為蘇州刺史時,形容自己每天的工作就是:“朝亦視簿書,暮亦視簿書;簿書視未竟,蟋蟀鳴座隅。”

具體而言,唐代刺史有五大職務:第一,徵收賦稅,以及分配徭役;第二,維持州內的法紀和治安;第三,主導州內的大型建設工程,如興修水利,興建學校等;第四,巡視治下各縣,考核各縣官吏;第五,教化百姓。此外,還有向百姓宣諭朝廷重大事項,向朝廷申報忠孝節烈等等事情。這些事務之中,

又以徵收賦稅為重中之重

所以,從以上對於漢代和唐代的刺史職責來看,不同時期各有不同,而且其內容比較複雜,很難與現在單一的某個官職去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