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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被判發配遠方的犯人,是有衙役同行押送的,那衙役不也受罪?

古代發配犯人到邊關的話,肯定是有官府的差役一起押送過去的,因為這都是公務。舉例來說中國最後一個封建王朝清朝,其法律制度裡面對於犯人犯法,一共有五種處罰手段,等級由低到高,罪行由輕到重,分別是笞、杖、徒、流、死五等,其中的流就是發配犯罪的罪犯去邊關等邊遠的地方進行勞役。流刑的話有遠的也有近的,根據犯罪罪行的不同,短的4-500裡,遠的3000裡都有,去這麼遠的地方當然是要派官衙裡面的衙役進行押運的,並且押運的人至少是2人,可以相互間有個照應。至於罪犯,那就是按照規定披枷帶鎖的上路,路上要是想少吃點苦,就必須要家裡人上下打點一番才可以,否則押運的日子很難熬的,很多家貧的罪犯就這樣死在押運的路途上了,押送的衙役雖然辛收入也不低,最主要有很多灰色收入。下面我將從幾個方面來談談:

古代發配中的女犯劇照

古代發配犯人去外地的流刑

所謂發配犯人的流刑,是指古代的一種刑罰,就是把犯人遣送到邊遠地方服勞役的刑罰。如清代的流刑,在具體規定上相對於以往的朝代,清代有了不少的變化。流刑原按應流裡數,由巡撫衙門發至荒蕪方州縣。到了清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當時的刑部開始編纂《三流道里表》,即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分為三等流刑,並分別載明各省、府的三等流刑應發徵何省、由何府安排,以及按照里程,限定地址。這就有利於防範各省處分不均,隨意發配。同時押送的同時要派遣衙役跟隨共同過去。

一般流刑的發配地在古代都是人煙稀少土地荒蕪的偏僻地方,在清代就有貴州、雲南、海南啊、這些地方在當時很多都未被開發,是煙瘴之地,過去還得服艱苦的勞役,整日勞作,吃穿都有限制,很多時候就算能夠堅持下來那也得脫層皮了,更何況大部分人在那樣艱苦的勞作下,受不了這樣的高強度,再加上時常受到看守的欺辱,很多人在流放地也活不下去,發配的死亡率相對比較高的。

清代押送犯人圖

衙役押送犯人的情況

在古代押送犯人去遠的地方,對衙役來說看上去很辛苦,要風餐露宿很長時間在外面,但是其實對於這些衙役來說卻是一件好事。一方面,承擔押送任務的衙役待遇比平時高了很多,因為出公差任務的衙役是有補貼的,執行一次押送任務相當於平時收入的2-3倍。此外,很多犯人的家屬為了防止衙役在押送的途中受到虐待,一般都會提前找到這些衙役給予一定的錢財進行打點,希望能夠在路上對押送的犯人好點,不那麼為難這些犯人,平常的押送到目的地。

另一方面,押送的衙役也是要擔負一些責任的,官府也有一定的規定,如果在押運的途中出現犯人死亡或者逃亡的事件,押送的衙役和相關官員也是要受到朝廷追責的,不是說怎麼押運犯人都可以的,所以衙役們在執行這樣的長途公務時還是有所用心地,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押送犯人劇照

綜上所述,在古代被判流刑的犯人,是有專人押運的,這樣衙役還都喜歡自己能顧承擔這樣的任務,一方面補貼比平時高很多,同時還能收到一部分犯人家屬的灰色收入,能賺不少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