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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衢州市首例侵犯商業秘密罪無罪不起訴辦案難點及其破解

2021年最新衢州市首例侵犯商業秘密罪無罪不起訴辦案難點及其破解|侵犯商業秘密罪律師

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

作者*邱戈龍、謝富裕

 

【摘要】

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中,“合法來源”是犯罪嫌疑人在商業秘密訴訟中的重要抗辯之一,透過自行開發研製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在2021年最新衢州市首例侵犯商業秘密罪中,因涉案模具為當事人自主研發以及造成的損失較少,本案最終獲得無罪不起訴。

公安機關指控

2016年商業秘密權利人PS公司在原有模具的基礎上進行了改造,在模具供應商林某的配合下,成功開發了涉案模具。在開發過程中,PS公司於2017年2月20日與林某簽訂保密協議,約定模具的智慧財產權歸PS公司所有,未經PS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對外洩露。可林某在未經PS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將該開發的模具先後按每套12000元的價格賣給第三方公司3套。2018年11月22日,PS公司發現自己的公司模具外露後立即打電話責問林某。林某同時在未經PS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於2018年12月13日以發明人身份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申報專利。經詢問林某,林某承認出售給第三方公司模具的事實。

經鑑定,涉案模具的有關資訊至少在2019年3月20日以前屬於商業秘密相關條款中規定的部位公眾所知悉的技術資訊。同時,林某出售給第三方公司的模具觸犯了PS公司合法擁有的技術資訊。經資產評估,PS公司的涉案模具的市場“虛擬許可使用費”的評估價值60。84萬元。

長昊商業秘密律師策略

(一)涉案模具由林某自行研發設計。

林某於2009年至案發一直從事模具生產、工裝設計、電極設計、產品設計等工作,精通各類模具的設計與開發。2016年11月底,PS公司尋找到林某,要求其設計涉案模具。之後,林某透過網上查詢相關專利,結合自身多年的模具經驗,參考一代模具(專利已過期)的結構及設計思路,2016年12月15日完成3D和2D圖紙設計,並交付外協進行加工。綜合本案事實及證據證實,林某與PS公司實為涉案模具的買賣關係,涉案模具是林某獨自設計開發的。

(二)重大損失數額以評估的合理許可費認定不合理。

林某自2017年1月9日完成涉案模具後,除了銷售給PS公司外,對外僅銷售了7套模具,其中僅3套模具收到款項共計36000元。林某隻是銷售涉案模具,即使林某的侵權事實成立,也未必造成PS公司商業秘密的喪失。因此,以合理許可費用認定林某造成PS公司重大損失,不僅不合理,且依據不足。

案件經過與結果

2019年12月6日,林某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2月被衢州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林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於2020年12月18日向衢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2月2日,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林某不起訴。

經典意義

自主開發研製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商業秘密本身並不具有排他的獨佔權,一個權利人持有某項商業秘密,本身並不當然排斥其他主體同時擁有相同的商業秘密資訊,只要來源合法,各持有人便可使用自己掌握的商業秘密。本案中,林某自主研製的模具具有合法來源,其銷售模具的行為並不構成侵權。根據浙江省《關於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第十二條規定:對於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應當根據不同的行為方式,採用不同的損失認定模式:(一)非法獲取商業秘密或使用自身掌握的商業秘密自行進行生產和銷售。此種情形下,權利人並未徹底喪失商業秘密的經濟價值,未來仍可從其商業秘密中獲益,故一般不宜以商業秘密的研發成本或自身價值作為損失。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之一認定損失:(1)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2)行為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3)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費(評估的或實際發生的)。本案中,林某將自主研製的模具對外銷售,不存在以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情形,應以行為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認定損失,不應當根據合理許可使用費用計算本案的重大損失。林某對外僅銷售3套模具,總貨款36000元,遠低於本罪的構罪標準。故,林某未給PS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本案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檢察官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最終決定對林某不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