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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包毒品,主犯被判死刑!

6月26日“國際禁毒日”,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臺前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重大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犯罪案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安幹警代表、群眾代表以及河南日報等省市級新聞媒體共20餘人參加旁聽。

案情簡介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份,被告人王某軍、劉某友、李某國、刁某立、趙某連、朱某現、範某英等人透過王某保、丁某展從緬甸境內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25公斤,帶至雲南省瑞麗市後,由李某國聯絡被告人李某坡開貨車到瑞麗市,由李某坡將該宗毒品運至山東省濟寧市,後又從濟寧市將毒品帶回臺前縣販賣。

2020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軍、趙某連、劉某友、刁某立、朱某現、範某英等人,透過王某保、丁某展從緬甸境內購買毒品61包,帶至雲南省瑞麗市某公寓1302房間暫存,欲運至臺前進行販賣時被查獲。經稱重,其中六十包白色晶體總重量為59。694千克,一包白色、淺黃色粉末總重量為0。69085千克。經鑑定,白色晶體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淺黃色粉末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軍、劉某友、丁某展、刁某立、趙某連、朱某現、王某保、範某英等人為販賣而從境外購買甲基苯丙胺84。694千克、海洛因0。69085千克運往國內;被告人李某國夥同他人為販賣從境外購買甲基苯丙胺25千克運往國內,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坡明知是毒品而運輸,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軍在兩起犯罪事實中起組織、指揮作用。被告人劉某友具有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重大同案嫌疑人的表現,系重大立功,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友、丁某展、李某國、朱某現、範某英自願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

判決結果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經濮陽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一審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某軍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某友、丁某展、刁某立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趙某連、李某國、朱某現、王某保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李某坡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範某英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毒品不僅摧殘吸毒者個人身體健康,更會衍生出大量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威脅人類社會的健康發展。濮陽中院在“國際禁毒日”當天選取重大典型毒品犯罪案例開展公開宣判活動,表明了黨和國家對毒品犯罪嚴厲打擊的一貫立場,彰顯了堅決遏制毒品犯罪滋生蔓延的堅定決心。

(來源: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