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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古人只要觸碰此事,立馬凌遲,就算是七旬老人也不能倖免

導讀:就時候的古代看似不發達,卻有一套很完整的律法制度,當時人們最怕的就是違法之後凌遲的這種處決辦法,“凌遲”最早被提出來的時候是在秦朝,後來很多的朝代覺得這個懲罰手段過於殘忍就廢棄掉了,但是對於一些窮兇極惡之人只能用這種方式來懲罰,以示眾人。

朱元璋當時也很欣賞這種刑罰,認為這種直接了當的方式最能嚴懲犯人,這種刑罰一般都是讓執行者從犯人的胳膊和腿開始,只要技術足夠高超,動用上千刀犯人才能斷氣,凌遲這種事情,只要想一想都覺得痛苦,在明朝的以前一般是不動用這種刑罰的,除非是做了人神共憤的事情。

明朝時期做過這四件事情的,一般要凌遲處決,分別是:謀反、謀害親人、謀害父母、謀害兒童。雖然只有這四種,但明朝的皇帝好像很喜愛凌遲這種刑罰,臣子沒有很大的罪過也要經歷這種懲罰,所以很多的明朝被凌遲者基本上都不是依據律法處理的。但在這四件事情中,只要犯了第四件事情,立馬就要凌遲處決,這是為何呢?

第四種簡單的說就是殘害幼年兒童,因為在當時那個封建的朝代,很多人相信巫術和長生不老之術,民間很多的巫師就對兒童下手,用孩子們的血液和某些部位做藥,尤其是在五代十國,各個國家比較混亂,經常有人欺負這些小孩子,極其殘忍的用他們的器官入藥。

明朝雖然這種事情很少發生,因為當時很少有人相信這些巫術,但是欺負兒童這種事情任然經常發生,這就得從明朝的乞丐說起。明朝的惡人不少,經常有人做些賣孩子的生意,賣不出去就將孩子們的身體致殘,讓上街上乞討,用殘疾的身體賺取人們的同情,掙著這種喪良心的錢。

所以明朝時期只要遇到這種將兒童致殘的人,一定要受到凌遲處決,朱棣一直就痛恨這種行為,這種人抓到之後甚至要將九族都要誅滅,到了清朝就更直接了當了,直接將這種行為寫進《大清律例》,只要是做了這種事情,必須凌遲,而且家產都要用來換成錢賠償孩子的家人,罪犯的家人都得受罰,直接流放到荒蕪人煙的地方自生自滅。

在嘉慶年間,就有一七旬老人致殘兒童被執行凌遲,這位老人以為吃了兒童的骨髓就可以長生不老,一直進行了十六年才被發現,嘉慶聽聞此事,立即讓人查辦此事,當時是讓一名為錢楷的巡撫來查辦此事,可是錢楷認為並沒有想象中的那麼嚴重,沒判凌遲而是改為斬立決,這下可氣壞了嘉慶。

結語:十六年這得殘害多少孩子,嘉慶直接親自審判此事,判這個人凌遲處決,可是嘉慶看到這個人已經七旬了,又怕這人在監獄中自盡,難以達到讓百姓平怒的效果,立馬就執行了凌遲,罪犯死後,所有的錢財都給了那些受害兒童的親人,那位巡撫也受到審查,因為嘉慶覺得他不像執行凌遲是受到了犯人的賄賂。

這種殘害兒童的行為,在筆者看來凌遲根本不過分,尤其是在那種時期,沒有這種嚴厲的刑罰,怎麼管制這些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