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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典釋法」彩禮是否要退還?

“彩禮”亦稱聘禮,是中國婚嫁習俗之一,近年來隨著彩禮數額的不斷提高,基於離婚而引發的彩禮返還案件也隨之攀升。

2022年2月24日,城固法院龍頭法庭審理了一起原告起訴被告要求返還彩禮的婚約財產糾紛。原告張某男與被告楊某女在外務工時認識,後兩人慢慢發展成戀人關係。2020年12月雙方家長對二人結婚事宜進行了商談,男方給付女方彩禮12萬元,2021年4月倆人舉辦了婚禮,但二人一直未去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之後原、被告分居兩地務工,雙方缺乏溝通和理解,互相不信任,從而產生矛盾,致使雙方關係惡化,經雙方家人協商勸解未果,二人感情徹底破裂,原告遂起訴被告返還彩禮及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龍頭法庭經過開庭審理,根據案情及相關證據,審理後認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彩禮是按照習俗締結婚姻關係的當事人為促進雙方感情交往的民事行為。彩禮可視為是以雙方將來登記結婚作為條件的贈與行為。當雙方未能結為夫妻時,應視為所附的條件沒有成就,受贈人應當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彩禮。

【法官說法】

《民法典》明文規定婚姻自由,社會主義國家提倡的是文明、健康的社會風氣,提倡的是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道德準則的婚姻行為。彩禮是男女雙方為達到締結婚姻的目的,一般由男方按地方風俗給付女方的大額現金和貴重財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是否返還彩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本案中原、被告訂立了婚約,並由原告給付被告彩禮12萬元。原告與被告雖然舉辦了婚禮,但兩人未去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也未補辦登記,因此原被告的婚姻關係法律不予認可。因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長,未生育子女,原告為支付彩禮致使經濟狀況受到一定影響,原、被告雙方均存在過錯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判決由被告返還原告彩禮10萬元。

作者:李優、孫光然

編輯:王晨偉

責編:翟力強

主編:姚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