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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母親自殺致死,北京一26歲女子犯故意殺人罪被判3年刑

幫助他人自殺是否構成犯罪?

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7月6日公佈了一起協助母親自殺的刑事犯罪案件。今年26歲的女子小芳(化名)因協助長期遭受病痛折磨的母親自殺,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北京高院刑事裁定書顯示,2020年1月10日23時許,在北京市豐臺某小區,被告人小芳得知母親(歿年49歲)因長期病痛意欲跳樓自殺,遂陪同母親乘坐電梯至所住單元10層的樓梯間。小芳為母親提供了椅子、凳子,幫助其坐上樓梯間西側的窗戶,後抬起母親雙腿致其墜樓死亡。經鑑定,被害人符合高墜致顱腦損傷合併創傷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小芳於2020年1月11日被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小芳協助他人自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依法應予懲處。

鑑於小芳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作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最終一審法院認定小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一審判決作出後,小芳以原判認定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為由提出上訴,但在上訴期滿後又自願申請撤回了上訴。

根據北京高院裁定書,經查,在案現場監控錄影、現場勘查筆錄和照片、屍檢報告、遺書、小芳的供述等已形成完整證據鎖鏈,

能夠證明小芳協助母親跳樓自殺的事實。故北京高院認為小芳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原審法院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

鑑於小芳在上訴期滿後自願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定,故北京高院終審裁定準許撤回小芳的上訴。

關於協助他人自殺的行為性質,北京市國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何樹利解讀說,幫助他人自殺,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殺意圖的情況下幫助他人實現自殺意圖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對自殺人實施了殺人行為,使其實現自殺的意圖,通常情況下構成故意殺人罪。“這是一種受託殺人,儘管對自殺者來說這是一種自殺,但對於幫助者來說這是一種殺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自殺者的承諾,也不能成為殺人者免責的事由。”但是作為幫助犯,幫助殺人者可獲從輕處罰,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何樹利表示,

如果幫助者僅僅是為他人自殺提供了便利條件,如提供針劑、藥物或者其它自殺工具,但自殺行為是自殺者自行實施的。這種情況下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就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