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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婉婷母親張明傑受賄、濫用職權案二審宣判

哈爾濱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張明傑等受賄、濫用職權案二審宣判!

2022年3月24日上午,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對哈爾濱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張明傑受賄、濫用職權,同案被告人王紹玉受賄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明傑受賄、濫用職權,王紹玉受賄一案,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11月17日一審宣判,認定張明傑單獨受賄人民幣500萬元,與王紹玉共同受賄摺合人民幣9317萬餘元;張明傑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3億餘元,對張明傑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王紹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並對查封、凍結、扣押在案的涉案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宣判後,張明傑、王紹玉不服,分別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並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全面審查,經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並經合議庭評議,依法作出二審裁定。

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在二審裁定中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予以確認,認為張明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張明傑夥同王紹玉共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張明傑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張明傑、王紹玉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從重處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此前報道:

曲婉婷母親一審被判無期,中紀委網站:依法懲腐,民心所向

近日,曲婉婷母親張明傑案一審宣判的訊息引發輿論高度關注。11月17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哈爾濱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張明傑受賄、濫用職權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張明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張明傑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涉案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沒收、追繳。

違紀違法者,應該受到黨紀國法嚴懲,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2014年9月,張明傑因涉嫌貪汙、受賄與濫用職權罪被羈押。2020年,曲婉婷微博發文“為母叫屈”,受到眾多網友質疑。人民群眾痛恨腐敗分子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攫取大量不義之財,滿足親屬子女奢靡生活。如今,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公開宣判,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彰顯了公平正義。嚴厲懲處腐敗分子,是強化“不敢腐”高壓態勢的必然要求,任何腐敗分子都要為自己的違紀違法行為付出相應代價。

張明傑案之所以備受關注,不僅在於她是一位知名歌手的母親,更因為她是侵害群眾利益的“蛀蟲”。據法院經審理查明的相關資訊,張明傑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徵地補償款被併購單位違規獲取、部分職工安置款被違規使用,造成公共財產損失2億多元。張明傑還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併購單位謀取利益後,向該單位實際控制人索要500萬元,以及摺合9300多萬元的股權。

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張明傑本應用手中的權力為人民群眾謀利益,但她全然忘卻權為民用、利為民謀的道理,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涉案金額巨大,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對“蛀蟲”依法予以嚴懲,正是深入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問題的具體實踐,是反腐為民、反腐惠民的直接體現。

每一次依法對腐敗分子的懲治,都是一次正義的昭彰。網友這樣評論張明傑案一審宣判的訊息,“法律是公平的,正義不會缺席”“對腐敗分子決不手軟”“必須受到嚴懲,為其違法犯罪行為付出應有代價”。這再次證明,反腐敗是民心所向,對腐敗分子依法懲治正是迴應人民群眾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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