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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比交通肇事更可怕的是……

我們經常說防患於未然

那是因為有些事情

一旦發生了

將改變許多人的命運

比如一起交通肇事

被害人的家庭支離破碎

肇事者也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近日,紅興隆法院依法審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李某遠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42萬餘元。宣判後,李某遠服判未上訴,現案件已生效。被告人李某遠的妻子王某為幫助其開脫交通肇事罪,竟不惜以身試法,聯合他人提供虛假證言,企圖掩蓋事實真相,最終難逃法網。目前,王某等人涉嫌的偽證罪在進一步的偵辦中……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遠駕駛兩輪摩托車搭載其妻子王某,由西向東行駛至虎林市某農場場部幼兒園西側道路時,因對向來車燈光耀眼,視物不清,與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李某先發生刮碰,摩托車左側與李某先右側發生接觸,致李某先受傷倒地,被告人李某遠與王某亦摔倒在地。附近的行人聞訊趕到事故現場,並撥打了報警電話和急救電話。隨後李某先、李某遠、王某三人被救護車送至虎林市醫院救治,被害人李某先經搶救無效於次日凌晨死亡。經鑑定,李某先為顱腦損傷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遠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資格,違反了“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和“機動車在行駛中,應當根據路面狀況、可視距離保持安全車速”的規定,應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先違反了“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的規定,應負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2020年3月26日,李某遠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被告人拒不認罪

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時,

被告人李某遠拒不認罪:

人不是他撞的,他是因為看到被害人躺在地上,為了躲避被害人而摔倒,並非與被害人發生了碰撞。

李某遠妻子王某

出庭作證:不是李某遠撞的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遠還申請

兩名證人張某麗、張某利

出庭作證,二證人均證實案發當晚自己在現場,看到肇事車輛是一輛轎車,並且肇事後轎車逃逸。

三名證人當庭作證前均簽署瞭如實作證保證書,承諾如虛假作證將承擔法律責任。

該案直接證據較少,現場附近僅有一家蔬菜店的監控影片一角可以看到案發時的道路情況,但因當時天色較晚,影片十分模糊,難以看清事發經過。

法官經過進一步調查得知,案發當晚某農場場部再無其他交通肇事案件發生,證人在事發兩年後依然對案發時間、地點、被害人倒地朝向等一些細節問題記憶清晰準確,不符合常理。經合議庭多次對案件進行深入探討,最終認為突破口還在監控影片上,經對影片反覆觀看研判,終於發現案發時段一模糊黑影與被告人摩托車同向而行,在摩托車摔倒後黑影消失。

合議庭認為三名證人存在串供做偽證的嫌疑,建議有關機關對證人進行調查取證。其後,

偵查機關依法調查,三名證人交代了真相,原來案發時張某麗、張某利二人並不在案發現場,是王某和其妹妹為了幫助李某遠逃脫罪責,找到張某麗、張某利,告訴他們自己所知道的案件細節,讓張某麗、張某利出庭作偽證。

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合議庭能夠認定李某遠騎摩托車撞到被害人李某先,致李某先死亡的事實存在。最終,依法對李某遠作出了有罪判決。

證人作偽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危害國家的正常司法秩序

嚴重干擾司法活動

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無論是案件當事人

還是其他訴訟參與人

在法庭上都應當如實陳述

莫要“聰明反被聰明誤”

弄虛作假落得

害人終害已的可悲後果

【來源: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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