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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辦法》出臺

進一步規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

日前,河北省自然資源廳印發《河北省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促進養老產業健康發展。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託管照護、醫療衛生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養護院、養老院等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養老服務中心、日間照料中心等社群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

管理辦法要求,全省各市、縣(市)統籌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空間佈局,嚴格規劃實施。市、縣(市)在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時,將結合本地區人口結構、老齡化發展趨勢,因地制宜提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規模、標準和佈局。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嚴格審查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對不符合規劃條件、規劃設計標準和規範要求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依法落實規劃條件核實職責,對未按規劃條件進行開發建設的一律不予透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建設用地進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機構可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單獨成宗供應、相容建設醫衛設施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不得分割。

根據管理辦法,利用商業、辦公、工業、倉儲存量房屋舉辦養老機構可享受5年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滿及涉及轉讓可依法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支援養老服務機構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透過改變土地用途利用存量土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依法依規為其辦理土地用途改變手續。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不再使用後,可透過政府收回、整體轉讓等處置方式進行盤活利用。

管理辦法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全面開展土地利用動態巡查,積極參與跨部門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建設,與相關部門建立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用地協同監管機制。對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未按照工程規劃許可規定進行建設等違法違規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進行查處。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審批、用地供應和監管中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記者 苑立立 通訊員 王爽)

【來源:長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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