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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總督、巡撫,加銜都御史、尚書、侍郎,裡面"門道",一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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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皇帝派出總督巡撫大員,最初常常是“值其事其地用兵者設之”。

如順治六年(公元1649年)八月給事中姚文然奏:

“北直接壤山東、河北一帶,盜賊日熾,商賈不前,耕桑失時。兵到則東剿西遁,兵撤則勾連復起。由地勢接連,兩省兵糧各有分疆。巡撫無調總兵之事權,總鎮亦無越境窮追之剿法。若仿江南川湖陝西之例,即將真保巡撫改為總督衙門…”從之。

順治十年六月又有諭曰:

“湖南湖北疆界遼闊,軍務甚繁,著祖澤遠(湖廣四川總督)專督湖廣,其四川兵馬錢糧,皆從陝西調發,境壤相連,著孟喬芳兼督四川”,遂設湖廣與川陝兩總督。

1、督撫兼任都御史、尚書、侍郎的緣起

派遣總督巡撫的事由,以軍事為多,即排程兵馬,其次是舉劾官吏,察吏安民。

加以督撫屬於由中央派出的差遣官,所以常以“兵部右待郎”、“右副都御史”或“兵部右待郎兼右副都御史”的名義派出,在此基礎上逐漸形成了督撫兼銜制。

不過在順治朝,這種兼銜還不固定。

如在總督的派遣上就有:

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六月,令前明太子太傅左都督駱養性以原官總督天津等處軍務;

七月,以吳孳昌為右僉都御史總督宣大山西處,兼管巡撫;

二年五月,以王文奎為兵部右待郎兼右副都御史總督淮揚;

閏六月,以內閣大學士洪承疇總督軍務撫江南各省等等。

在巡撫的派遣方面,多數是以“右僉都御史”或“右副都御史”名義派出。

但值得注意的是:

順治六年以林起風為兵部尚書兼右副都御史巡撫鳳陽;

順治二年七月以潘士良為兵都右待郎兼右僉都御史撫治鄖陽;

順治六年五月,以郭肇基為兵部左侍郎兼右副都御史巡撫廣西。

總之,順治一代,督撫兼銜還不固定。

總督巡撫兼銜是隨著督撫設定的完善化面走向固定化的。

2、督撫兼任都御史、尚書、侍郎的定例

其中重要的定製是四次,康熙三十一年(公元1692年)題準:

總督由侍郎補授者,原系左侍郎,改為兵部左侍郎,原系右侍郎,改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由巡撫補授者,應升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議準各省督撫兼銜:

川陝總督、兩江總督俱授為兵部尚書,兼副都御史,其餘總督俱照舊例。侍郎、副都御史、卿員、布政使補巡撫者,俱授為右副都御史,僉都御史補巡撫者,改為右僉都御史,由按察使擢補者,亦授僉都御史。

至乾隆年間,又有二次重要調整。

一次是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確定:

(1)川陝兩江總督,不論由何項官員補授者,俱為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

(2)其餘各省總督,由侍郎及別項官員補授者,俱改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如各部尚書及左都御史奉旨補授者,俱為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

(3)巡撫中,取消右僉都御史兼銜,確定巡撫由侍郎補授者,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不由侍郎補授者,無論何項官員,俱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

乾隆四十四年又對上述規定作了調整,確定總督一體授都察院右都御史,巡撫授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至於應否兼兵部尚書或侍郎銜,由吏部請旨定奪。

經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調整,督撫兼銜制度也趨於完善。

其特徵,一是總督與巡撫的兼銜的區分逐漸劃一明晰;二是督撫兼銜名稱也趨於固定。

3、為何督撫兼任都御史、尚書、侍郎?

兼銜制的存在,其意義是重大的。

一是使總督巡撫的身份具有雙重性,由於督撫所兼為都察院和兵部官銜,從而也就有了受中央派遣之使命。本來督撫地方官制化以後,負有地方行政之責,而兼銜制則使督撫具有了代表中央行使軍事和監察之權的意味,這就大大加強了督撫的事權,使督撫成為聯接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橋樑。

二是透過兼銜制抬高督撫的地位。

《光緒會典》稱:

“凡百官之任,有管理以重其權,有行走以供其職,有加銜以顯其秩。”

清朝定官吏品秩,其中總督正二品,巡撫從二品,而武官中,提督從一品,總兵正二品,督撫在武官提督總兵之下。但在清朝的統治思想中,要防止軍事權膨脹,最好的方法莫過於以文制武。

康熙《大清會典》就說:

“國家軍旅之事,專任武臣,其在直省者以文臣監督,曰總督,曰巡撫。”

為使品秩低於提督總兵的督撫能夠“制武”,於是透過兼銜來拾高督撫品秩,使總督官階升為從一品,巡撫的官階升為正二品,從而能夠名正言順地對轄區內的提督總兵行使節制監督權。

在督撫地方官制化以後,總督巡撫成為地方最高軍政、行政長官,從而地就擁有了這一方面的職之權。

4、總督巡撫的職權

總督的職權,據《清朝通志》稱是:

“掌綜治軍民,統轄文武,考核官吏,修飭封疆。”

《清史稿》雲:

“總督掌釐治軍民,綜制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三年大此充監臨官,武科充主試官。”

對於巡撫的職權,《清朝通志》稱:

“掌宣佈德意,撫安齊民,修明政刑,興革利弊。”

《清史稿》雲:

“巡撫掌宣佈德意,撫安齊民,修明政刑,興革利弊,考核群吏,會總督以詔廢置。”“其三年大比充監臨官,武科充主試官,督、撫同。”

總督巡撫總掌地方軍政、行政大權,除履行興民教化、整風調俗、賑災保甲等職責外,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監督任用官吏之權。

實際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保舉權。

督撫保舉權起於清初,順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曾令督撫和在京滿漢三品以上堂官保舉知府缺。

康雍乾三朝皇帝也多次詔令督撫保薦人才。

雍正在詔京外大臣薦舉道府州縣“親民要職”,擴大督撫保養物件的同時,也規定了薦舉數額:

總督舉三員,巡撫舉二員,皆“密封奏聞”。

可見保舉官員是督撫的重要職權,但在範圍、人員方面是有控制的。

二是對文職道、府以下,武職副將以下官員的題補和調補缺權,即上述文職缺出,本省督撫有權揀選應升應調之員,以題本或奏摺的形式向朝廷題請補授。

在武職副將以下的題補缺權中,還有一項“預保”權,即湖南、陝西、甘肅、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福建九省督撫得將題缺內的參將以下武官於未出缺前,預先保題,由兵部引見註冊。

三是對全省文武官員的監督權,即三年大計,由督撫對屬下官員出考具題,報送吏部。

出考具題,即依業績給所屬官員定出卓異、供職、劾三個類別。其中劃人“劾”類的知縣以上官員,六個月內由督撫給諮送吏部引見。

在每五年舉行一次的“軍政”考評中,由總督巡撫提督對各省綠營副將以下千總以上武官進行考核,按才技、年力、馭兵、給餉等方面給予評定。

四是每逢大比即鄉試,總督與巡撫共同充任監臨官,武科任主試官。

(2)節制綠營軍隊之權。

雍正朝修的《大清會典》說:

“國家設將帥之臣,以守封疆,又遣都察院堂官為總督、巡撫以統率之,總督節制全省,巡撫專司糧納而贊理焉。”

由此可見,總督巡撫軍事權力有所偏重,即總督主軍政、巡撫專司糧餉,負贊理之責。

然而在事實上,為儘快處理省內突發事件,朝廷也經常命巡撫,尤其是不設總督之省份的巡撫兼管軍務。

如康熙八年(公元1669年)九月準康親王傑書等議:

“文武既分職掌,巡撫例不管兵,但有未設總督之省,如遇軍需急務提督總兵官仍應會同巡撫料理”,並令“副將以下武職官員若有貪酷、殃民、侵餉等事,亦應巡撫察實題參。”

九年四月又命:

“各省巡撫不必概令管兵,其不設總督提督各省份,副將以下各武官令巡撫兼轄。”

在這裡,巡撫兼轄軍務還僅限於不設總督提督之省份,且事權較輕,還僅限於參與軍務,監督副將以下武職官員等方面,並無督兵進剿之職責,也不得檄令提督總兵發兵滅寇。

這種設定,意在使巡撫職權有所側重,但在運作中也帶來種種不便,正如乾隆十二年(公元1747年)諭旨所指出的:

“軍務關係綦重,巡撫與通省營弁不相統轄,從前撫、提各持意見,公文遂致掣肘。”

為克服這種狀況,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諭山西巡撫管理山西提督事務;乾隆年間又先後令河南、山東、貴州、江西巡撫兼提督銜;嘉慶時又定安徽巡撫兼提督銜。

這一兼銜的意義在於:

改變過去部分巡撫不能參與軍令和只能監督副將以下武官的情況,賦予這部分巡撫“節制”“稽察”省內綠營之權,即“通省武弁聽其管轄”、“節制通省兵馬”、“節制通省營伍”之權。

在明確督撫分駐省份巡撫軍事許可權的同時,還進一步確定:

“總督兼轄省份,由巡撫署考會題,校閱防剿,定為專責”,即總督兼轄省份之巡撫也具有監視考核武官,參與練校閱綠營,會同防剿等軍事權力。

督撫的軍事權,包括節制、統領、調遣三個方面的職權。

節制,即管理、督察省內綠營之權。

據羅爾綱先生研究,節制順序為:

總督可以節制轄區內的巡撫、提督、總兵;兼提督之巡撫節制轄區內各鎮;不兼提督之巡撫則有監視提、鎮的職責。

包括監督武官權(有定期舉行的,如五年一次的“軍政”,還有不定期舉行的);題調黜免武員權(武員自副將以下,得由督、撫奏請黜免,其副將以下的題調缺,也都由督撫奏請題調);疏定營制權(凡營制的建制,或其間隨時度務,因革裁復等事宜,都由督撫奏請頒定)。

統領,即統領所屬綠營之權。

清代綠營分標、協、營三個系統,總督和巡撫都有自己所屬的軍隊,稱督標或撫標,數量各省不同。

督標多的如兩江,達9000餘人,少的如湖廣,僅1000餘人,平均是4000人左右。撫標一般為千餘人。

這些是直屬總督巡撫併為其直接調遣的軍隊。而對於標之下的協、營、汛各軍隊,雖無“從屬”關係,但也有“統屬”的權力,即“標”有權統屬轄區內之各協、營、汛之軍隊。

調遣,即轄區內有事,督撫得徵調軍隊。

在清朝制度中,武官有管轄軍隊權,但無徵調權。

《大清會典》稱:

“凡將帥統領軍馬,守禦城地,及屯駐邊鎮,若所管地方遇有報到草賊生髮,即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須先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奏聞,給降御寶聖旨,調遣官軍征討。”

這裡“本管上司”,即總督巡撫。

督撫對提督總兵用兵得以節制,當轄內事情緊急時,督撫則可不必等候諭,自一面徵調所轄兵馬以赴事機,一面飛章奏聞。

在軍令方面,總督的地位要高於巡撫,即總督可徵調提、鎮,並可檄調巡撫標兵。

(3)監督財政權。

在清朝制度中,管理一省財政的是布政使。

布政使“十年會戶版,均稅役,登民數、田數,上達戶部”,也就是說,布政使直接向戶部負責。

然而,自總督、巡撫轉為地方官後,布政使成為督撫的屬吏,督撫對布政使的工作有綜理監督之責。

督撫的監督財政權主要是:

將各州縣衛所所徵收錢糧火耗,隨地畝舊額,酌定士民之成規,一面據實具奏,一面出示曉諭。“徜有司於額外多取,該督撫即行指名提參。”

奏銷地丁錢糧,由藩司核遣總冊,申送督撫覆核,每年春秋二季報部。每年督撫還須送考成冊一本,開列已完未完數目。

起運錢糧,“如布政使將解到線糧發換批迴,改抵別項,及府州縣不按款項矇混抵解”,“聽督撫糾參”。

督撫在錢糧徵收、起運存留和奏銷的過程中起稽核把關作用。

督撫的財政權中還包括對地方司庫、道庫錢糧進出的監督方面。

如布政司庫錢糧,每值奏銷交代,總督巡撫應親赴盤查,並具結報題。督撫新任,亦一例盤查。凡糧鹽道庫錢糧,每值奏銷交代,督撫暨兼管鹽政,督撫照盤查藩庫之例盤查報題,對各省常平倉亦如此。此外督撫還得抽查州縣倉庫錢糧。

(4)司法審判監督權。

明代以提刑按察使專理省一級司法工作。

清代仍置按察使,但隨著總督巡撫設定的常設化和制度化,督撫的司法許可權也得到明確。

順治八年(公元1651年)就有諭旨雲:

“自今以後凡有奏告之人,在外省應先於各該管司道府州縣衙門控訴。

若司道府州縣官不予審理,應於該管總督巡撫巡按衙門控訴。若總督巡撫巡按不準或審斷冤枉,再赴都察院衙門擊鼓鳴冤。…”

這就是說,督撫已成為一個審級,並且是地方審判的最高階。

在審判順序方面,徙罪以下之案件,即涉及戶口、婚姻、田產繼承,買賣、債務及鬥毆、偷盜等案件,府州縣可以自行審決,如不公,可向上司衙門申訴,道及直隸廳州為這類案件的終審機關,但須將材料報送按察使,督撫責任是對此進行核正。

而對於流刑以上案件,即涉及殺人、強盜、邪教、強姦、拐騙、窩賭、私鹽等情節較重的案件,府州縣得報後必須驗勘通詳,解上司以轉審。

程式為:

府屬之廳州縣由府轉審直隸廳直隸州所屬之縣,由該廳州轉審;直隸廳直隸州本管者,由道轉審;知府有親轄地方者,其本管亦由道轉。督撫對府州縣重要案件的審判進行復核與審勘。

徙罪以上重要案件,督撫履行的是複審權。

朝廷極其看重督撫的複審權,規定,凡涉及謀反、大逆、會匪等應處以凌遲、斬、梟首等刑的重大案件,督撫應“專折具奏,交部速議”;其餘斬、絞重案則“俱專本具題”,並分送揭貼於法司、科道。

(5)對外交涉權。

督撫之對外交涉權,起源於傳統藩屬體制。

嘉慶朝《欽定大清會典》稱:

“貢使到,由督撫具題奏聞。…貢使往來,由督撫委派同知或通判一員伴送。外國有事陳請,不得擅自徑申及陳奏御前,須由督撫轉奏。”

嘉慶帝雲:

“各省封疆大吏,守土是其專責,遇有關涉外夷之事,尤當立時親往勘辦,務臻妥協,方為無忝厥職。”

由於清朝沒有專設之外交機關,又要避免被視為“夷”的外國使臣直達御前,所以以地方督撫為折衝,賦予他們交涉之權,其體就是上奏諮報和承轉之權。

但由於西方殖民者頻頻東來,交涉事務日趨複雜,所以清廷也允諾督撫變通和就地處理外交事務。

道光二十七年(公元1847年)諭署兩廣總督徐廣縉:

“嗣後遇有交涉事件,…變通參酌是在該署督臨時加意權衡體察。”

這種“變通參酌”的事例,一是訂立交涉章程。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兩廣總督李侍堯奏定《防範外夷規條》;嘉慶十四年(公元1809年),兩廣總督百齡訂立《民夷交易章程》6條:道光十年(公元1830年)十月,英吉利大班違禁攜帶好人進入廣州住館,並偷運槍炮,兩廣總督李鴻賓又上奏的議變通增減防範外夷章程。

二是自行處理交涉爭端。如嘉慶十九年(公元1814年),“英吉利國護貨兵船違例闖入虎門”,兩廣總督蔣攸銛“示以兵威,派員詰責”,“英人屈服遂揚帆去。”

督撫的交涉權中還包括監管海關權。

清代海關設定監督一職,一般“以內務府司員簡充”。但從康熙五十九年(公元1720年)起,陸續將江海關、浙海關交給巡撫管理。雍正年間又確定粵海關、閩海關“歸巡撫衙門委府道徵收”。

1734年雍正諭旨:

“督撫或不關心,監督動則掣肘,不獨於稅務無補,即於地方亦難免擾累。…嗣後凡有監督各關,著該督撫兼管所屬口岸,飭令該地方文武各官不時巡查,如有縱容滋擾情弊,聽該督撫參處。”

可知這種監管,主要是監察海關官員和海關管理。

上述權力,實際上都是督撫的職之權,即身為督撫之職,便擁有這些權力。

兼銜制的固定化和制度化,實際也使督撫的監督、軍事權固定化,成為督撫職之權的組成部分。

這些權力,記之於會典,載之於事例,成為一套嚴整的行政法規,成為督撫行使權力的主要依據。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督撫職權包括地方軍事、行政、司法、財政、交涉諸方面,可謂無所不包。

這樣,地方在督撫這一級形成了一個集權體制,達到了督撫“事權歸一”的結果。

5、督撫密摺奏事權

然而督撫除擁有上述職權外,還擁有一項重要權力,即密摺奏事權。

密摺奏事起於康熙年間。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曾有一道上諭稱:

“朕為國為民,宵旰勤勞,亦屬分內常事。此外所不得聞者,常令各該將軍、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因請安折內附陳密奏,故各省之事不能欺隱,此於國計民生大有裨益也。”

從康熙逾旨得知,密摺最初是於請安折內附陳的。

但到雍正嘉慶年間,則進一步發展成奏摺制度。為了保密,其進呈方式也是特殊的,即由朝廷頒給專門折匣,奏事時將奏摺裝入封套,匣外加銅鎖,用蓋有御押黃紙封口,派人賁京,交乾清門奏事官,直達御前。

對於督撫而言,專摺奏事是他門的基本權力。

督撫所寫奏摺,一般包括兩大類,一是對皇帝所希望瞭解的有關情況進行彙報,如官員行為、營伍情況、氣候、風俗、百姓生活等等,另一類則是對有關事件提出建議和陳請。

督撫奏請事件,包括其管轄區域內之事,也包括國內其他事務。

皇帝對於督撫奏摺,一般的加以硃批,交還本人執行。事關重大者劃由皇帝與軍機大臣商議決定,或以“寄信上諭”形式下達命令,或轉交部議。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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