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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子為什麼喜歡自己的外甥子女?這個外甥女的來歷是什麼?

每個少男少女,都期盼擁有一段既令人嚮往,又兩情相悅的戀情。如果這段戀情能夠修成正果,並最終走入婚姻殿堂,相信一定是最浪漫的事情。《詩經·邶風·擊鼓》篇中,曾有“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筆者認為,對愛情的渴望、以及對家庭的真摯嚮往,是人類繁衍生息的契機。從原始社會的簡單樸素,到奴隸制社會的大膽表白,再到封建社會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僅是古人對愛情和婚姻的不斷探索,同時也是婚姻制度不斷完善的過程。

雖然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因為受到各種禮制的約束,古人面對愛情時都比較羞澀。但在古人創作的愛情詩歌中,卻表現出了大膽追愛的態度。無論是《詩經》還是唐詩宋詞,都描繪出了古代男女,在面對愛情時的炙熱情感。

《詩經·桃夭》一詩,用直白簡練的語言,描寫了一位出嫁姑娘的心理活動:

“桃之夭夭,灼灼其華。之子于歸,宜其室家。桃之夭夭,有蕡其實。之子于歸,宜其家室。桃之夭夭,其葉蓁蓁。之子于歸,宜其家人”。

在桃花盛開顏色如火的美好時節,一位年輕漂亮的姑娘要出嫁了。她的心情就像怒放的桃花一樣,喜氣洋洋的前往自己的夫家。她期盼著可以早生貴子,並且過上相夫教子的生活。這種大膽而又直白的婚戀觀,就算放在現代社會也很開放。

但這種充滿憧憬的愛情幻想,終究抵不過柴米油鹽醬醋茶。兩個人相愛時濃情蜜意,但當熱情被平凡的生活沖淡後,相互傷害時也毫不手軟。

現代女性在婚姻中,完全可以根據法律條文選擇離婚,那麼古代女性有離婚的權利嗎?

古代女性的婚姻悲劇,只能被動等待休妻

一、女性地位變遷,對其婚姻影響

1。從女權向男權轉變

歷史就像一面歷盡滄桑的鏡子,當拂去鏡子上的塵埃時,一段段歷史縮影猶如過電影一般,在人們的眼前飛逝而過。《舊唐書·魏徵傳》中有云:“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

大家可以隨著筆者的思路,去試想或者猜想一下,當一位風情萬種的古代女子,坐在這面銅鏡之前“當窗理雲鬢,對鏡帖花黃”,或“小軒窗,正梳妝”時,彷彿可以讓人產生一種穿越的感覺。

當穿梭於時空隧道回到古代,才會發現生活在古代的女子,遠不如現代女人那麼灑脫自如。雖然早在母系氏族社會時,女性的地位要遠高於男性,但畢竟這只是滄海一粟。當夏朝建立之後,男權地位得到確立。從此在未來的4000多年中,女性的地位可謂一落千丈。

筆者認為,不斷變化的社會制度,例如從原始社會向奴隸制社會轉變,亦或是從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才是女性地位下降的關鍵因素。當然在社會制度轉變的過程中,男性的社會屬性,開始佔據主導位置,這也是男權至上出現的主要原因。

事實上,在長達4000多年的男權社會中,女性的社會地位一直都無法超越男性。尤其是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會中,在儒家禮教以及程朱理學的束縛下。女性的精神、思想和肉體,都要受到三從四德、三綱五常的約束,這使得女性的地位更低。

2。男權社會影響下,女性的婚姻悲劇

當女性處於從屬地位的時候,可以說就是男性的一個附屬品,在這種前提下,無論結婚還是離婚,對於她們來說都是身不由己的事情。《易·恆》有云:“婦人貞吉,從一而終也”。 單從這句話表達意思上去分析,就可以得知女性地位到底有多低。

古代女性在嫁人之後,只能忠於一個丈夫,如果他的丈夫不幸去世,也不能再嫁。這對於現代女性來說,簡直就是一個笑話。但是在封建制度的影響下,“從一而終”才是貞潔烈女的表現。女性在封建禮教的束縛下,只能任由青春老去而獨守空房。

當然,筆者認為也不排除夫妻感情特別深厚,在丈夫因病或意外去世後,為了表達對丈夫的忠貞而自願守寡。但如果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死了丈夫的女性,根本沒有資格,或者說從法律規定出發,也不能不允許她們再嫁他人。

所以從這個角度深入分析不難發現,古代女性根本沒有離婚的權利。就連自己的丈夫去世之後,都不能根據個人意願再嫁。這就涉及到了“三從四德”。《周禮·天官》中曾言:“九嬪掌婦學之法,以九教御:婦德、婦言、婦容、婦功”。

而《儀禮·喪服·子夏傳》中雲:“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從這個層面進行分析,可以看出就算是丈夫死了,孀居的女性也要聽從兒子的意願。如果兒子不允許她再嫁,那麼就只能一輩子守活寡。

3。古代女性沒有權利離婚

在嚴苛的封建禮教束縛之下,古代女性根本沒有資格離婚。而作為男性,則可以為所欲為,假如妻子去世,可以馬上再娶。身份地位比較高的男性,甚至還可以“三妻四妾”。筆者認為從這個角度來看,古代女性簡直沒有任何人權可言。

這種沒有人性的封建禮教,對女性所產生的巨大傷害,到底應該怪罪社會制度,還是作威作福的封建統治者呢?事實上這種現象與社會發展息息相關,而且也與當時的生產力比較低有關係。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之下,男性成為了社會發展的主力。

比如,在發生對內或對外戰爭時,所有兵卒或將領都是男性。即使是耕田種地也都是男人的活計,也就是說拼命或出苦力的時候,都是男性一馬當先、勇往直前。在這種社會契機的影響下,男性的地位逐漸從母系社會脫穎而出。

但是這種地位或權利轉變,卻讓女性受盡了折磨和委屈。筆者認為,這都是制度惹的禍,同時也是個人社會作用的最終選擇。雖然這樣說有失偏頗,但在封建社會這就是真理。正因為能者多勞、弱者才會受歧視,幸好封建制早已沒入歷史塵埃。

開放的大唐帝國,幸福的唐朝女人

唐朝作為封建史中,位列榜首的超級帝國,在很多方面都曾達到過歷史第一。由於唐朝統治者的寬鬆統治,所以當時社會的氛圍較為開放。尤其是在唐代皇室女性的引領之下,唐朝女性的地位也與日俱增。甚至有很多女性可以入朝為官,比較知名的就是上官婉兒。

尤其是在武則天統治時期,生活在當時社會中的女性,簡直是封建歷史中最幸福的人。因為她們不僅可以出得廳堂,而且還可以像男人一樣讀書識字。甚至一些官宦人家的女孩子,還可以在近水樓臺先得月的前提下,成為武周時期的“女官”。

一、唐代女性權利覺醒

在這種社會氛圍和思想意識的影響下,唐代女性擁有了更多社會權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與男性持平。唐代女性在社會上,可以勇敢大膽的追求自己的真愛,也就是說,她們已經擁有了自由戀愛的權利。如果父母為其選擇的夫婿不如意,完全可以根據個人意願退婚。

即使是已經拜過天地,並且嫁入了夫家的女性。如果婚後生活不幸福,或者因為夫妻二人感情不和,就可以去官府提出離婚申請,在各方面政治衝突的前提下,完全可以一紙婚書,休掉自己的丈夫。

這在歷朝歷代中,都是一項創舉。

筆者認為,如果按照這種說法,生活在唐朝時期的女性,不僅可以隨心所欲的選擇戀人,而且即使在結婚之後也擁有離婚的權利。從這一點可以看出,唐朝男性在思想觀念方面也較為開放。並且在面對妻子提出離婚時,也都會以平和的心態去接受。

二、唐代離婚方式

西周時期,曾有出現過較為完善的離婚制度,“七出三不去”就是這種制度的簡稱。

據《儀禮·喪服》記載:“七出”:“無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盜竊,五也;妒忌,六也;惡疾,七也”。

“三不去”是對“七出”的限制,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如果男性在休妻的時候有上述三種情況,一般都不會被允許休妻。除非是妻子有“七出”之錯,否則強行休妻反而會受到懲罰。

“七出三不去”制度,其實完全是男權社會的產物。因為女性觸犯其中一項,就會被自己的丈夫“休妻”。這種制度其實在唐朝也較為普遍,只不過在女性權利覺醒之後,離婚就變成了雙方的事情。

1。休妻又稱為出妻

從嚴格意義上來講,“休妻”是一種以男性為主的離婚方式。簡而言之,就是丈夫寫一封“休書”,並在這封“休書”中歷數妻子過錯,並表明個人休妻的決心,這樣就可以堂而皇之的休妻再娶了。雖然看上去很不人道,但這就是古代男性的特權。

但是在唐朝時期男子休妻,如果在妻子沒有過錯的前提下,或者說處於“三不去”階段,那麼妻子就可以反訴丈夫。筆者認為,這其實就已經充分說明了,唐朝時期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在這種社會現實的影響下,男性再也不敢隨意休妻了。

2。“和離”即和平分手

唐朝時期為了提升女性地位,甚至制定了有關離婚的法律,“和離”就是傾向於女性的婚姻法,類似於現代社會中的和平離婚。可以毫不誇張的說,在眾多離婚方式中,“和離”是最具人情味的分手方式。

夫妻二人念在多年夫妻情分上,即使已經鬧到了離婚的地步,也不會向對方惡語相向或者大打出手。兩個人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一起到官府提出離婚申請,一旦得到法律任何就可以各奔西東。而且離婚之後的女性,也可以根據個人意願再婚。

3。 情意盡失,恩斷“義絕”

“義絕”與“和離”是一對反義詞,“義絕”取恩斷義絕之意,作為一種強制性離婚方式,對夫妻雙方都沒有任何好處。一般情況下。

“義絕”多發生於夫妻雙方家族之間出現了惡性事件,已經沒有緩和的餘地時,才需要採取這種離婚方式。

據《唐律》中的法律條文闡述,經過官府認定的“義絕”離婚,首先要經過夫妻二人同意,認為確實無法繼續相處,才會透過強制執行的方式,讓曾經的夫妻成為陌路。如果夫妻二人舊情復燃不想離婚,那麼就會受到法律的強力制裁。

筆者認為這種離婚方式,雖然看起來不近人情,但事情的始作俑者卻是夫妻二人。如果他們的家族不出現矛盾或仇恨,那麼小夫妻就不會因此而“義絕”。當然另外一種情況是夫妻二人的感情很好,但家族之間有利益衝突,二人才不得不勞燕分飛。

結 語

筆者認為生活在古代社會中的女性,雖然一直都處於從屬地位,並且還要受到三從四德的禮教約束。但是在唐朝時期卻是個例外,生活在唐朝時期的女性。在面對婚戀問題時,完全擁有自主決定的權利。就算是結婚之後感情破裂經,也可以主動提出離婚。

【參考文獻】

李志剛《說說古代女子離婚》

李志剛《古代離婚,也有“牛”女子》

曹海琴 《從唐代離婚制度分析古代女性地位》

汪一舟《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對於女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