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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哥請朋友們一起吃飯聚聚, 隨後也叫上了嚴先生, 但等嚴先生到飯店時, 林先生等人都吃得差不多了

林大哥請朋友們一起吃飯聚聚,隨後也叫上了嚴先生,但等嚴先生到飯店時,林先生等人都吃得差不多了,然後就陸續離開,只有嚴大哥一個人留了下來,老闆讓他把二千七百五十九元的飯費給結下,但被嚴先生拒絕了,老闆就把他告上了法庭。

林大哥是今天中午來的,他已經訂好了一個大房間。到了晚上六點,所有人都已經下班,林大哥便和七位好友一同前往這家飯店。

他們一進門,就各自點了幾道菜,等菜端上來,桌子上已經坐滿了人。林先生又要了點菸和酒,幾個人一邊喝酒,一邊說著工作,氣氛很是融洽。

晚上七點多,林大哥發來訊息,林大哥說,這次和他一起吃飯的人,都是有潛力的,好好維護的話,可以把他們變成大客戶,所以就把嚴大哥叫了過來,然後向他介紹。

嚴大哥收到林大哥的訊息,認為朋友相邀,不僅能吃喝玩樂,還能結識顧客,這對他的生意很有好處,所以很高興,就答應了。

不過,等他趕到的時候,林大哥等七個人都已經吃完了,只剩下一些殘羹冷炙,不過嚴大哥並沒有在意,他來這裡的目的,就是為了認識他們。

為了表達自己的誠意,嚴大哥與七人共飲三杯,並在餐桌上試著認識七人。喝完酒,其他七個人表示,想要去別的地方再認識認識。

所以他們告訴嚴大哥,他們先到其他地方訂個位子,等顏大哥和林大哥談好了再來,之後就陸陸續續地走了,留下林大哥和嚴大哥兩個人。

林大哥跟顏大哥說了一下這七個人的事情,聊到差不多的時候,林大哥告訴嚴大哥,他要結賬,然後去下一個酒場。

不過林大哥一走,嚴大哥等了半天,也不見林先生回來,便跑出去跟店員打聽,結果發現林大哥上廁所了。可顏大哥等了許久,也不見林大哥的身影。他衝進洗手間,卻沒有看到林大哥。

嚴大哥愣了一下,連忙問服務員,看看林大哥有沒有結賬。不過,飯店服務員說林先生並沒有結賬。嚴先生頓時急了,這是要他來付飯錢的?

看到賬單上的兩千七百五十九塊錢,嚴大哥感覺這筆錢不少,他不願意給錢,便給林大哥打了電話,林大哥也說過,過一會再來結賬,但是到現在都沒有。因此,店主讓嚴大哥付錢,但嚴大哥覺得這不是他請的,便婉言謝絕了。

快到收工的時候,嚴大哥還沒有結賬,林大哥又遲遲不歸,於是店主向警方報案,儘管如此,嚴大哥還是沒有付錢。因此,在沒有找到其它顧客的情況下,店主將嚴某告上了法院。

因為林大哥等人都走了,只剩下嚴大哥一個人,所以應該是嚴大哥來付錢。

但嚴大哥卻覺得,他不是這群人中的一員,而是受邀而來,而且他來的時候,只喝了三杯啤酒,而且還吃了點殘羹冷炙,他只肯出自己的錢。

但是店主覺得,不管嚴大哥的食量有多大,別人都不給錢,他就必須給錢。

那從法律上講,嚴大哥該不該給錢?

1。按理說,林大哥訂了這一餐,所以林大哥是第一個顧客。在這樣的情形下,若已付了訂金,取消了晚餐,林大哥應負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此時此刻,店鋪與他人之間不存在契約關係。

2。林大哥等人,包括嚴大哥在內,如果老闆已經開始準備食材,那就不止林大哥一人,所有人都必須支付相應的費用。

也就是說,在用餐結束後,所有人都必須付錢,既然別人都走了,那就必須找嚴大哥付錢。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合同履行的原則是:雙方應盡其所能盡其所能。

各方依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義務、協助義務和保密義務。

這種服務是一種特殊的契約,在用餐的時候,雙方並沒有簽訂什麼協議,也沒有約定誰來支付,這就導致了雙方都是契約關係。所以,如果店老闆提出要付款,嚴大哥就應該履行支付責任。

在此事件中,如果嚴大哥不願意自己出錢,他可以提出,讓在座的所有人均攤,或是證明自己是林大哥請來的,他也可以提出要林大哥出錢的請求。

吃飯要付錢,這是應該的,可是吃飯到了一半,就喊人家來吃飯,還讓人家結賬,這也太不地道了吧?

那麼,大家對於在吃飯的時候,突然打電話給別人,讓人家掏腰包來結賬,這是什麼感覺呢?